大臣等議駁、福康安等奏、請将随征出力之降番。
照屯練一體準其襲替官職一摺。
所駁雖是。
但尚有未能詳盡之處。
此等降番随征出力。
業經賞給巴圖魯名号。
及賞翎升等、已足酬其勞勚。
若所得虛銜。
俱準降等承襲。
而備弁等有管束兵丁之責。
複準其子弟襲替。
則該處向上出力兵丁。
既緻拔補無階。
且伊等子弟襲職。
又安保其俱能勝任。
設遇庸懦無能之人。
必緻屯務廢弛。
豈慎重名器之道。
譬若滿洲大臣官員内五等之封。
例準世襲。
至其所兼大小官職。
亦概予世襲。
有是理乎。
又如索倫達呼爾兵。
最為骁勇。
屢着軍功。
其中有擢任大小官員者。
亦并未悉予世職。
即如海蘭察晉封公爵。
自當賞延于世。
而其所兼領侍衛内大臣、都統。
亦無世襲之理。
此明證也。
所有此項降番。
即打仗陣亡者。
除本身所得虛銜。
準其親支子弟降等戴用外。
所賞花翎、藍翎、系屬特恩。
亦俱不當複準其子弟戴用。
至該親支子弟内。
如有實在奮勉曉事者。
該督等原可随時察核。
依次拔補職官。
即如回疆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伯克等。
俱系辦事之人。
從無承襲之理。
而其本身職銜。
雖系貝子公銜者。
仍可補放六七品小伯克。
現在鄂斯璊之子邁哈默特鄂三、即系貝子職銜。
充當小伯克。
降番等原可照此辦理。
本不必以伊等所得虛銜較大。
拘泥對品。
轉緻向隅。
況伊等如果奮勉。
仍可逐漸遞升。
以次拔擢。
原不礙其升路。
○又谕曰、刑部等衙門題覆、直隸省深州民人馬四、調戲戴氏羞忿自缢身死一本。
閱其情節。
不特節烈可嘉。
而其情實堪憐憫。
況馬四捏稱送做針黹。
将油食□果等物。
暗藏包内。
希圖引誘成奸。
是設身處地。
實屬刁淫可惡。
非僅卒然相遇。
以言語調戲者可比。
近年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之案。
并非手足勾引。
祇系語言調戲者。
秋谳勾到時。
概不予勾。
今馬四調戲戴氏自缢一案。
若亦幸邀寬宥。
何以懲淫惡而慰貞魂。
嗣後除祇系偶然語言調戲。
本婦自盡之案。
仍照例辦理外。
若有似此案之調奸情節。
貞婦之實在可憫者。
着刑部于秋谳題本時。
夾單提知。
所有馬四一案。
明年着入情實辦理。
以昭情法之平。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學政聲名摺内。
稱翁方綱學問尚優。
考試細心。
惟不能約束家人等語。
翁方綱學問亦止中平。
不過在直隸科甲人員内。
相形尚見其優。
是以簡用學政。
并非必不可少之人。
今伊既不能約束家人。
則在外招搖。
包攬滋事。
自所必有。
但該撫所奏。
僅屬空言。
并無指實之處。
若遽行更換。
轉滋議論。
着傳谕吉慶、即将翁方綱如何不能約束家人。
或有任令撞騙需索。
及倚勢妄為等弊。
即行據實查明參奏。
勿稍回護。
有負任使。
○又谕曰、勒保奏民數谷數摺内。
夾片稱十一月初十日自蘭州起身。
于二十三日抵榆林。
原告任保有尚未解到。
已專差迎提等語。
榆林與甯夏接壤皆。
其所屬。
勒保由沿邊行走。
前往審案。
取道較近。
乃行至十三日之久。
始抵榆林。
已屬遲緩。
至原告任保有、早已由京解往。
勒保于接奉谕旨後。
即應飛速派員迎提。
乃該督直至抵榆林後。
始行專差前往提解。
所辦何事。
勒保于年班伯克之子拜拉沙木、不令護送伊父棺柩。
回至喀什噶爾。
轉聽其押貢進京所辦已屬錯誤。
今于交審案件。
又行走遲緩。
并不将原告先行迎提到案。
可見該督意存自滿。
全不以事為事。
竟大不如前。
勒保着再傳旨申饬。
○甲戌。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奏、佃湖營外委王兆熊、駕領水操沙船。
在洋面陡遇大風。
漂失船隻。
請将駛駕不慎之外委王兆熊、先行斥革。
所有船隻。
交江南總督饬查明确。
着落賠補。
并開送應議職名題奏等語。
此項水操沙船。
駕至洋面。
陡遇大風。
以緻漂失。
在船弁兵舵水人等。
幸遇漁船救護得生。
殊堪憫恻。
既經該遊擊陳書、訊之漁船船戶王有才、所供遭風救護各情節。
俱與原報相符。
自非捏飾。
且外委王兆熊、現在各處尋找漂失船隻。
尚未回汛情節亦為可憐。
何必遽行斥革。
管幹珍所辦未免過當。
此事着交書麟查明。
如王兆熊已經回汛。
即着複還外委頂戴。
免其斥革。
所請賠補船隻、及開送職名之處。
均着加恩寬免。
至遭風弁兵人等。
如果系漁船救護得生。
其漁船亦應酌量加賞。
将此傳谕書麟、并谕管幹珍知之。
○蠲緩長廬興國、富國、豐财、廬台、嚴鎮等五場。
并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交河、東光等七州縣。
本年旱災竈地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深州民馬平智妻戴氏。
○乙亥。
谕曰、伍拉納奏、拏獲行劫殺人、及挾仇謀害事主之兇盜。
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閩省民俗刁悍。
近年以來。
盜竊械鬥各案。
屢經懲辦。
原期辟以止辟。
而案多人衆。
每于該督等奏到時。
骈戮多命。
朕心殊有不忍。
但如本日伍拉納奏到之餘賜各犯。
俱系行劫殺人。
挾仇謀害。
不得不按律辦理。
此等莠民犯法。
固屬孽由自作。
第該處地方官。
如果平日實心教導。
默化潛移。
自可以消其不馴之氣。
而生其向善之心。
即閩省敝俗相仍。
但屢經懲創之後。
亦應稍知畏法斂迹。
乃尚有此等行劫逞兇之案。
總由地方官不能導化所緻。
該省大小官員。
俱有教迪斯民之責。
嗣後務宜随時董勸。
剀切曉谕。
俾悍俗愚民。
各知畏法保身。
免罹重辟。
以副諄切訓誡至意。
又不可因有此旨。
失于寬縱。
化大為小。
○又谕、本日召見盛京戶部侍郎祿康、清語平常。
一切事件。
未能明白陳奏。
盛京戶部事務較繁。
祿康恐不能勝任着調補盛京兵部侍郎。
所遺盛京戶部侍郎。
着伯麟調補。
○谕軍機大臣等、鑲紅旗漢軍都統等奏、已革福建永安縣知縣高鏸名下。
應賠核減軍需等銀。
共五千八百餘兩。
經該旗行查高鏸從前任内。
有無寄頓。
迄今未覆等語。
高鏸曾任知縣。
何以伊名下應賠銀五千餘兩。
尚未完繳。
既經該旗于本年二月咨、查閩省。
該督撫自應将該參員前在任所。
有無寄頓之處。
速饬查明。
咨覆該旗。
以憑核辦。
乃距今已将一載。
尚未查覆。
可見外省習氣。
任意遲緩。
全不以事為事。
伍拉納、浦霖、均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高鏸任所有無寄頓銀兩。
确速查明及于何日接到旗咨。
因何久未查覆之處據實覆奏。
勿再遲延幹咎。
○又谕曰、刑部題覆、安徽省廣德州僧正麒圖财害命一本。
已照簽批發矣。
此案僧正麒、于五十五年四月内。
因圖财勒死幼僧明方後。
即行逃逸。
事隔二年之久經差役汪德載、協同營兵朱光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