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行丁憂。
乃在任有年。
并無一言劾奏。
未便以其業經離任。
遂置不議。
顧長绂着交部嚴加議處。
王懿德到任。
系在福崧一案發覺以前。
兩月之久。
豈無見聞。
乃亦未參奏。
不得謂為無過。
王懿德着交部議處。
以示薄懲。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郭世勳奏、廣東瓊山縣有原犯槍手發配貴州軍犯黃漢章。
逃回原籍。
改名黃天衢。
在外教讀。
因被人首告。
經瓊州府饬役訪拏。
該犯聞信脫逃一案。
所有不行查拏之曆任地方官。
已照部議分别降調議處矣。
黃漢章以發配軍犯。
膽敢逃回原籍。
改名教讀。
漏網二十餘年。
複因被人首告。
聞信查拏。
又經竄逸。
情節甚為可惡。
不可不迅速緝拏。
按律治罪。
現在曾否弋獲。
尚未據該署督奏到。
瓊州四面重洋。
恐該犯聞拏緊急。
或潛行渡海。
竄匿鄰省。
均未可定。
着傳谕郭世勳、嚴饬兩粵各屬文武。
設法偵緝。
務期就獲。
并着廣西巡撫、福建督撫、一體饬屬嚴密查拏。
毋任要犯遠揚。
緻稽顯戮。
○壬子。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審拟兇犯胡興家一摺。
細閱摺内、該犯系謀殺王姜氏、王七、母子二命。
又傷斃不同居之王泳绶一命。
摺首摘由。
自應繕寫殺死一家二命。
又另斃一命字樣。
方為明晰。
乃該撫摺内、先稱緻斃三命并非一家之兇犯複又稱王七及伊母王姜氏系屬一家。
自相矛盾。
眉目不清已用朱筆點出。
并折角以志。
着傳谕該撫、嗣後于此等審拟具奏事件。
務宜留心檢點。
聲叙明晰。
以便披閱。
勿再仍前牽混。
○又谕曰、奏承恩奏山東解員原敬德、管解協甘饷銀、至華陰縣安放大堂次日查點、失去一鞘。
計被竊銀一千兩一摺。
已降旨交部、将華陰縣知縣麻廷琦、并解員原敬德、分别革職議處矣。
各省運解饷鞘。
關系緊要。
豈容稍有疎失。
此項甘肅饷銀。
安放華陰縣大堂。
竟緻被賊竊去一鞘。
殊屬目無法紀。
不可不嚴行緝獲。
按律重懲。
着傳谕秦承恩、即嚴饬所屬上緊躧緝。
務将贓賊迅速就獲。
毋令日久遠揚。
○刑部侍郎王昶、奏請開缺回籍省墓。
允之。
○癸醜。
吏部議奏、失察屬縣捕役誣良斃命之湖南按察使恩長、應照例降調。
得旨、恩長系鐘音之子。
伊兄弟現俱膺外任。
且恩長在臬司任内。
屢獲愆尤。
不可再邀寬宥。
恩長着來京候旨。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郭世勳奏請史藻升署南澳同知一摺。
内參罰清單。
多至數十頁。
殊屬笑話。
此等升署人員。
所有參罰案件。
祇須簡明聲叙。
不緻遺漏。
其應行咨部辦理者。
即可照例咨部查核。
何必如此繁冗。
朕于督撫陳奏事件。
悉皆詳加披閱。
從不憚煩。
但日理萬幾。
宵旰靡甯。
如此等丞倅人員。
奏請升署。
其參罰清單。
非關緊要。
乃該撫率行開寫。
連篇累牍。
未觀奏摺前。
意謂不知何等大案。
郭世勳何不解事至此。
着嚴行申饬。
○又谕曰、郭世勳奏、請将呈繳小錢至千文以上者。
每觔酌給大錢五十文。
仍定以半年之限。
盡行繳官等語。
民間呈繳小錢。
若不酌給價值。
恐愚民貪利見小。
私行存留攙用。
一時難于淨絕。
今該撫請将呈繳千文以上者。
每觔給與大錢五十文。
俾小民不緻賠累。
自必争先呈繳。
所辦亦可。
但恐奸徒恃有此例。
将所給大錢。
私行镕銷。
攙和鉛錫。
複鑄小錢。
赴官繳換。
輾轉漁利。
其弊亦不可不防。
又據稱、廣東曆年收繳小錢。
六萬六千餘觔。
實止镕出淨銅三萬八千七百餘觔。
寶廣局鼓鑄。
歲需滇銅十五萬斤。
所有镕出小錢銅觔。
尚不足數等語。
收繳小錢镕化之銅。
雖不敷該省鼓鑄之用。
但既有此三萬八千餘觔。
可以配搭供鑄。
亦應于下次采買額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