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岸。
轉不免江水及潮汐倒灌之虞。
着長麟詳加察看。
将江面湖面形勢孰為高下。
是否可以如此辦理之處。
詳悉覆奏。
不必拘于遵旨。
原圖仍發交閱看。
○以鑲藍旗蒙古都統伍岱、為領侍衛内大臣。
○土爾扈特郡王策楞德勒克病休。
以其子巴特瑪烏巴什襲爵。
○己未。
以和郡王綿偱、為正白旗蒙古都統。
○庚申。
谕曰、步軍統領衙門、奏貝子永澤莊頭五德、呈控本府管事家人霍三德。
多收錢糧。
并指稱本主訛詐銀兩一案。
霍三德、以民人投充。
代主收納錢糧。
于莊頭五德、每年應交銀二百六十兩之數。
長至一千五百兩。
又慫恿伊主、多收平銀。
索要車輛。
複藉稱伊主之名。
詐銀五百兩。
侵用入已。
情節甚為可惡。
應如所奏、将霍三德、連眷屬發往黑龍江。
給索倫兵丁為奴。
以昭儆戒。
貝子永澤、任用民間長随。
複聽信其言。
派累莊頭。
任意增長錢糧、至一千五百兩之多。
竟與上年綿惠、任聽太監倭昇額、訛詐莊頭孫文繼之案無異。
亦應如所奏、照伊加增派累一千五百兩之數。
十倍罰出入官示懲。
至五德一戶。
若仍令在永澤家。
充當莊頭。
必緻挾嫌磨折。
别生事端。
着将五德莊頭一戶。
連地畝一并徹出。
交内務府暫行收管取租。
俟将來遇有阿哥分府時。
再将此項人地撥給。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此次軍營及前後藏備弁。
遇有差遣。
均能不憚勤勞。
盡力奮勉。
現在無缺可升。
請旨先給應升頂戴。
俟有缺出。
再行陸續請補等語此次軍營及前後藏差遣備弁。
均屬出力。
着照所請、守備薛大烈、馬瑞圖、周榮廷、馬瑜、李應貴、千總馬國泰、倪占鳌、蕭太和、徐棐、把總馬瑔、均各賞給應升頂戴。
以示鼓勵。
又據奏、承辦糧務道員承勳、知府重光、自參革後。
均知奮勉出力。
現随孫士毅等查核銷算。
可否賞給承勳原銜頂戴。
賞給重光同知頂戴。
以示觀瞻等語。
承勳、重光、究因辦糧遲誤。
特予革職效力。
以贖前愆。
後此糧運迅速。
該員等亦不過随同辦理。
與始終出力者不同。
承勳、着降等賞給知府職銜。
重光、亦着降等賞給通判職銜。
以昭公允。
○又谕曰、恩達碩闆多一帶地方三十九族番民。
前于大兵進剿廓爾喀時。
經福康安等派員前往、雇辦烏拉牛馬。
押赴各站。
協濟兵差。
甚為急公出力。
所有該番民應納五十七年分馬價銀、三百九十一兩零。
着加恩豁免。
以示體恤遠番。
獎勵勤勞至意。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三名。
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十一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名。
山西取中六名。
河南取中五名。
陝西取中二名。
江南取中二十一名。
浙江取中十二名。
江西取中十名。
湖北取中三名。
湖南取中三名。
福建取中四名。
廣東取中三名。
廣西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三名。
貴州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辛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向例南糧餘米。
俱準在通變賣。
以資食用。
今南漕頭幫抵通。
其餘自必陸續銜尾而至。
旗丁于交足正供之外。
所有多餘米石。
情願出售者。
仍着加恩、準其就近于通州粜賣。
在旗丁等既所樂從。
而近畿地方。
糧米益充。
于市價民食。
均有裨益。
該部即遵谕行。
○兵部以審轉命案不實、發軍台效力之原任山東濟甯州知州李維謙贖罪請。
得旨、李維謙、前于濟甯州知州任内。
因審轉所屬魚台縣民李士方、砍斃劉士興一案。
不能審出實情。
案情較重。
本不應準贖。
但念伊母七十餘。
年老患病着加恩準其贖罪。
○以太常寺卿永良、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