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劄饬遵照等語。
所辦甚屬公當。
諸凡妥協覽奏深為欣悅。
惟閱拉持納巴都爾禀内稱、拉結撒黨兩處。
原系廓爾喀所管地方如今該處營官。
不許廓爾喀管理等語後藏與廓爾喀交界處所。
上年業經福康安派員帶同第巴、前往勘明。
在熱嚨橋設立鄂博為界拉結、撒黨、既在鄂博之外。
何以該處營官。
又不許廓爾喀管理。
即或因營官職分較小。
不敢專主給與。
亦當禀明駐藏大臣定奪。
何得恃我兵威。
私占外域之地。
和琳接到拉特納巴都爾來禀。
自應一面查明辦理。
一面将該營官量加懲處。
使知畏懼。
何以未經想及此一節。
辦理尚未周到。
或和琳之意。
以營官系達賴喇嘛屬下。
是以未經究治但藏内正當整饬之際。
凡屬前後藏各務。
俱歸駐藏大臣管理。
其營官人等。
即與所屬無異尤應賞罰嚴明。
用昭懲勸。
若因營官系藏内所派之人。
稍存岐視不加約束。
轉不足以示公允。
着傳谕和琳、即将該管官酌量懲責示儆。
嗣後務宜一體留心。
統率勿存回護之見。
方為妥善。
又據惠齡奏、陣亡各土兵請照屯練降番之例。
一并賞恤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前經降旨。
以察木多迤西軍需。
有孫士毅、和琳、在彼足資料理。
令惠齡即啟程回川。
本日惠齡奏到之摺。
尚在前藏拜發。
想因未經接奉前旨。
故未起程。
但惠齡系四川總督。
有應辦地方事件。
自應回至成都。
未便在藏久駐。
着傳谕該督。
即遵前旨。
速行回省。
此時察木多以西軍需。
計已辦有頭緒。
又有和琳在彼可以就近核辦其察林多以東軍需。
孫士毅回程之便。
即可一路查辦。
及至成都。
祇須與惠齡公同會商。
得其大端。
餘亦可交與惠齡逐細查核。
孫士毅即可回京供職。
伊已年老。
亦不必在外久留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福康安奏、途中加站行走感寒觸瘴舊病頓發。
暫在巴塘調理。
當即降旨。
令其緩程調攝。
并派禦醫前往診視。
先令惠倫馳往迎看矣。
數日以來正深廑念。
今日福康安續有報到。
拆看時至于手戰。
及閱至病勢輕減。
業自巴塘起行等語。
朕心始為稍慰。
此次福康安遠涉邊徼。
勞苦備嘗。
複因途次感冒風寒。
舊症複發。
現在雖據稱神氣清爽。
尚可支持。
而趱程行走。
未免又增勞頓此時安南人心鎮靜。
可無他慮福康安惟當緩緩調理。
按站行走。
不必稍為勉強。
計惠倫到川時。
福康安已可回至成都。
内地天氣和暖。
身體自當日就強健。
而屠景雲亦可随後趕上診視。
更易于調養複元。
至福康安接伊母病逝之信。
自必心懷悲痛。
但事已如此。
總當為國愛身。
節次所降旨甚明。
福康安務須仰體朕心。
不可過于哀毀也又本月連得透雨。
極為優足。
昨又微覺過多。
今早方得放晴。
向來北方四月内。
乾旱祈雨之時甚多。
茲轉因雨足祈晴。
亦為罕有之事。
況今早天氣開霁。
而福康安病痊之摺。
适至朕心深為欣慰。
然盈滿之戒。
未嘗一日去諸懷。
福康安諒亦深知朕意也。
将此傳谕知之。
○命戶部侍郎松筠、在軍機處行走。
○以太仆寺少卿順海、為太仆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棗陽縣民張為傑妻張氏。
○辛卯。
内閣、翰林院、帶領庚戌科散館編修庶吉士引見。
得旨、此次翰林散館之編修王宗誠、業經授職。
其清書二甲之庶吉士李如筠、着授為編修。
三甲之庶吉士龐士冠、着授為檢讨。
漢書二甲之庶吉士張師誠、錢學彬、洪梧、錢福胙、郭淳、王蘇、蔣祥墀、辛從益、祝曾、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之庶吉士趙未彤德文、葉大觀、張問陶、熊方受、杜南棠、陳堯華、恩普、俱着授為檢讨。
陳預、顧王霖、牟昌裕、盛安、卡雲龍、延弼、俱着以部屬用。
○又谕、據陳淮奏、拏獲淫惡逃兇。
審明辦理一摺。
此案彭際會一犯。
因圖奸幼童不遂。
放火燒斃二命。
淫惡已極。
複敢脫逃。
情罪尤重。
該撫當即督饬所屬。
嚴密查緝、獲犯正法。
俾兇徒不緻漏網所辦尚屬認真。
陳淮前因拏獲黔省逃兇李老五一犯。
甫經交部議叙。
此次不便再行交部。
該撫惟當倍知感奮。
嗣後諸事益加認真。
始終不懈。
方為不負委任。
其緝獲兇犯之署贛州府知府達本、着交部議叙。
訪獲之差役。
亦着陳淮酌加獎賞。
以示鼓勵。
○又谕、甯夏将軍。
管轄本城駐防滿洲官兵。
且與蒙古遊牧較近。
隆興不宜此任。
着來京候旨。
永琨乃近派宗室。
亦不宜在漢人地方。
着調補甯夏将軍。
所遺荊州将軍員缺。
着慶桂補授。
慶桂至荊州。
永琨交代後。
再赴新任。
更換隆興來京。
○以兩廣督标中軍副将德敏、為山西大同鎮總兵。
○是月。
欽差大學士公管兩廣總督福康安奏、本月十二日、自巴塘進口。
經過各土司管轄地方。
遠出迎接。
佥稱此次征剿廓爾喀。
保護黃教。
自軍興以及凱旋。
番民等并無絲毫擾累。
且察看所經寨落。
往來負販。
光景恬熙。
即冷落處所。
青稞現已出土。
可望收獲。
得旨、覽奏欣慰。
○陝西巡撫秦承恩奏、寶陝局截至本年四月上卯。
局存滇銅并本省略陽廠銅、暨官商運到洋銅。
共一十五萬九千餘觔、均系高銅。
其低銅僅三百九十餘觔。
按之高七低三定例。
不敷配鑄。
應請自下卯起。
照上屆于原用銅百斤數内。
減用銅二斤。
加白鉛二斤。
搭配鼓鑄。
俟采辦滇銅到陝。
仍照高七低三舊例辦理。
報聞。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