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
寓在黃寺廟内。
将本旗之參領讷默庫濟爾噶勒踢死。
将屍帶至南口左近地方。
在道旁水溝内。
用石掩蓋等語。
賽音查克、既将本旗參領踢死。
将屍移至南口左近地方。
屍身暴露。
該處自有保甲鄉約詳報本官。
該地方官、豈竟漫無聞見。
着傳谕梁肯堂、查明此案。
該地方官是否呈報緝兇。
即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丁酉。
戶部議覆、浙江鹽政全德疏稱、本年癸醜。
已屆開綱。
而舊引積壓。
尚有一百二十八萬餘道。
有礙新綱地步。
請将積引内铳銷壬子剛引七十萬道。
自癸醜綱起。
分作五年帶銷。
尚有五十餘萬道。
一二年内可完。
查兩浙年額。
應銷引目八十萬五千餘道令積一百二十八萬餘道。
幾逾一年半之額。
該鹽政系為疏通起見。
應照所請辦理。
但兩浙鹽務。
向系年清年額。
從無铳銷之案。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至前項餘引。
除铳銷外。
尚有五十餘萬道。
摺内既稱一二年内可帶銷完竣。
并胪陳餘引既疏新綱必暢等語。
該鹽政調任浙江。
系該省專設鹽政之始。
一切緝私趱運事宜是其專責。
應令将帶銷年月。
勒限呈報。
此後倘仍前壅滞。
即從重治罪。
再查該處既有積引。
其曆任兼管鹽政巡撫。
及鹽道各官職名。
應送部嚴加議處。
從之。
○戊戌。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新進士一甲三名潘世恩、陳雲、陳希曾業經授職外。
葉紹楏、張燮、蔡之定、吳雲、王麟書、譚光祥、周系英、戴敦元、狄夢松、李師舒、英和、李宗瀚、魏元煜、周麟元、黃洽、吳贻詠、何學林、謝淑元、甘家斌、朱桓着改為翰林院庶吉士、賈澄宋邦英、着分部學習陳秋水、徐國楠、趙佩湘、着以内閣中書用。
馬學賜、孫錫、殷圻、着以知縣即用。
戴三錫、唐仲冕、程華國、黃炳奎、郭世誼、俞廷樟、左輔、汪梅鼎、範照藜、朱瑞椿、陳世章、劉敬熙、王紹蘭、吳國卿、蔣第、李梴、葉灼、楊學光、鞏懿修、着以知縣分發。
餘着歸班铨選。
○谕軍機大臣曰、徵瑞奏、東商運鹽、向來雇用民船既糜腳費。
又多稽阻。
請暫借庫項。
給商造船鹽運。
既有船隻。
民船即不能居奇。
運糧運貨。
尤覺省便。
于商民均屬有益等語。
所奏尚是自應如此辦理。
又據另片奏、閩廣船隻。
已有扺口者詢以沿途曾否遇見<口英>咭唎國貢船。
尚無确信徵瑞現往大沽地方。
及海口一帶查看道路及貢件如何撥運先行籌定。
即趕回随駕熱河等語。
<口英>咭唎貢船。
現在尚無确信。
其到後又須查點貨物。
用船撥運。
抵京之期尚早。
若該貢使等、于六七月内始到。
維時帶往熱河。
與蒙古王公及緬甸貢使等、一體宴赉觀劇。
較為省便。
此事雖經梁肯堂、派令地方文武豫為備辦。
究不足以資統率。
徵瑞駐劄天津。
距海口較近。
且鹽政職系欽差。
将來貢使到後。
該鹽政率同地方官帶赴熱河。
更為妥協。
所有料理<口英>咭唎貢船一事。
着專交與徵瑞承辦。
此時貢船雖尚無信息。
而道路尖宿。
及撥運貢物等事。
均須豫為籌備。
徵瑞不必前來接駕。
竟俟西洋貢使到後。
再帶同前赴熱河。
伊系内務府人員。
于供應外藩差使。
較為熟悉。
沿途照料。
自更周妥也。
至徵瑞現既有照應外國貢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