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料理。
亦未能即時谙悉。
若将此最大之天文地理音樂表。
運赴京中。
亦必須此項匠役随往安裝。
其餘貢品。
設有須彼匠人裝飾之處。
即運至熱河無人安設。
豈不徒滋勞費。
着徵瑞明白詢問該貢使。
務令登答詳悉。
迅速具奏。
候朕降旨指示遵行。
至該貢使等、前抵天津海口。
業經徵瑞多備牛羊等物。
傳旨犒賞。
今梁肯堂又備物頒賞。
并給常平倉米六百石。
白面二千斤。
盡足敷用。
賞赉已屬優厚。
其跟随貢使前來熱河之官役從人匠役兵丁等。
俟至熱河、再當酌量獎賞至該國貢船。
前已準其先回浙江甯波停泊。
今所請于甯波珠山地方。
指給空地一塊。
以便支立帳房。
為船内患病之人栖息一節。
并着梁肯堂飛咨長麟。
遵照妥辦。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着速行回奏。
○乙未。
谕曰、福甯系貝子永碩包衣人。
但福甯現任巡撫。
辦事尚屬妥協。
着加恩将福甯一支。
入于該鑲藍旗滿洲旗籍。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等奏黃河水勢盛漲。
各工搶護平穩一摺。
此皆天神垂佑。
惟當虔誠拈香敬謝。
以答神庥。
本年春夏。
江南一帶雨水稍多。
而豫省沁黃二河。
亦同時并漲。
水勢自必旺盛。
前據李奉翰奏、各工防護平穩。
今又據書麟等奉、平蟄各工。
業經搶鑲穩固。
清口楊莊各壩。
複全行折展。
俾暢流下注。
自當如此辦理。
現在天色幸已晴霁。
水勢漸見消動。
覽奏稍慰。
但伏汛雖過。
秋汛方長。
着傳谕該督等、務宜倍加敬慎。
督率所屬。
小心防範。
不可稍存大意。
俟秋汛安瀾報到。
再行降旨、将該督等、及在工出力文武員弁。
交部議叙也。
○又谕曰、董椿奏、俟盛住到淮交代。
前往揚州接印任事後。
即馳赴阙廷陛見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董椿若于接印後。
即前來陛見。
則兩淮鹽務。
又交與何人管理。
此時惟當實力整頓。
俟諸務辦理妥協。
再候旨遵行。
至該鹽政在淮關監督任内。
應賠短少。
盈餘銀兩。
于調任鹽政後、養廉豐厚。
自當及早繳清。
毋得稍有遲逾。
若借詞措繳賠項。
遂思需索商人。
則是自取重戾。
穆騰額即前車之鑒也。
務宜慎之又慎。
不可稍存高興牟利。
自贻伊戚。
将此谕令知之。
○丙申。
谕曰、額勒春由巡撫補放侍郎以來。
尚屬奮勉。
着加恩賞戴花翎。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梁肯堂等奏、<口英>咭唎國原來船隻、未能久泊天津洋面。
拟先回浙江甯波珠山地方灣泊。
該貢使懇求命浙省地方官、指給空地一塊。
俾伊等支立帳房。
将船内患病之人。
送至岸上。
暫行栖息。
并求禁止居民。
勿上彼船。
伊亦禁止船内之人。
不出指給地界之外等語。
該國貢船。
因天津外洋不能久泊。
欲先回浙江。
亦可聽其自便。
除該貢使前至行在瞻觐叩祝。
諸事完竣後、即令回浙。
貢使一到。
原船便可開行。
其在甯波珠山地方。
不過暫時灣泊。
着傳谕長麟、即查照梁肯堂等所奏。
妥協辦理。
并饬地方官留心照料。
固不必過于優待。
亦不可稍任欺侮。
其船内及上岸養病之人。
并當時加查察。
毋許潛越所指地方。
滋生事端。
沿海居民。
亦着禁止前往該處。
又前降谕旨。
以該船回國時。
應賞一年口分米石。
于天津酌量賞給外。
其餘在浙江就近補給。
昨據梁肯堂奏、已在天津兩次傳旨犒賞。
并賞給米六百石。
面二千餘觔。
盡足敷用。
毋庸再于浙江補給等語。
并着該撫酌量。
若其回洋時。
仍需米石。
即傳旨賞給。
○戊戌。
予福建赴台換班出洋遭風淹斃福甯鎮外委鄭潮、兵丁林叔茂等七名。
恤賞如例。
○己亥。
谕、倉場侍郎等奏全漕起卸告竣一摺。
前因南糧各幫抵通較早。
業将總漕等交部議叙。
茲倉場侍郎等、于漕船到壩後。
即督率坐糧廳上緊起卸。
随到随收。
于七月初五日。
已将全漕俱行起竣。
較之五十六年無閏之歲。
更早四日。
辦理尚為妥速。
除景安甫經到任外。
諾穆親、劉秉恬、及坐糧廳、俱着加恩交部分别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拏獲逸盜審明後。
恭請王命正法。
其随同奪犯之黨夥。
請發往黑龍江等處。
給兵丁為奴等語。
此案蘇巧、林尊、俱系行劫案内久經在逃之犯。
一經拏獲。
自應立正刑誅。
其林榮一犯。
膽敢糾夥持械。
砍傷兵役。
實屬目無法紀。
并着該督等于拏獲後。
即将林榮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至林清、陳成、竟敢聽從林榮。
助勢奪犯。
雖未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