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上禦澹泊敬誠殿。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并緬甸國、<口英>咭唎國使臣等、行慶賀禮。
禦卷阿勝境賜食。
至乙亥皆如之。
○甲戌。
谕曰、長麟奏、本年浙省杭州紹興等各府。
早禾收成。
總計實有九分。
現在晚禾亦長發青蔥。
秋收可望豐稔。
惟湖州府屬之烏程、歸安等五縣。
因五月間。
雨水較多。
湖河鋪泛。
禾苗不免受傷等語。
湖州府屬烏程、歸安等五縣。
沿湖沿河田畝。
本屬低窪。
今歲夏雨較多。
湖河緻有泛溢。
禾苗受傷。
雖現已補種雜糧。
農民僅敷糊口。
若将應完漕糧。
一并令其輸納。
小民未免拮據。
所有烏程、歸安、長興、德清、武康等五縣。
補種雜糧田畝應徵漕米。
及新舊錢糧。
俱着加恩緩徵。
統于來年秋成後。
分作二年。
帶徵全完。
以纾民力。
該撫務須實力妥辦。
俾闾閻均沾實惠。
毋任胥吏弊混。
以副朕惠愛黎元。
優加轸恤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勒保等奏、廓爾喀所進馴象馬匹。
派員出口照料。
并令沿途各蒙古番族。
豫備牛羊烏拉應用。
按數給價。
嗣據紮薩克等聲稱應需羊隻等項。
所值無幾。
不敢收領價值。
現已準其辦供等語。
廓爾喀進貢象馬。
經過青海地方。
該紮薩克等、豫備羊隻等項。
并據稱不敢請領價值。
踴躍急公。
出于至誠。
殊屬可嘉。
紮薩克貝勒濟克默特伊什、貝子車登多爾濟、公拉特納錫第、俱着加恩各賞給緞二匹。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浙江省每年完欠錢糧實數一摺。
閱其所開單内。
五十七年分未完地丁銀。
至五十四萬一百餘兩。
未完漕白等銀至十一萬七千餘兩。
五十六年分。
亦尚未完地丁銀十九萬三千餘兩。
未完漕白等銀二萬九千餘兩。
又五十五年未完漕白等銀三千餘兩。
而五十七年應徵南糧等米。
亦尚未完四萬五千餘石。
計節年欠項銀米。
共九十餘萬。
此等皆系額徵正賦。
何至積欠如許之多。
從前浙江省倉庫虧缺。
應徵款項。
積壓拖延。
經張若震在藩司任内。
實力催繳。
始能掃數清完。
近年以來。
又複拖欠累累。
愈積愈多。
此等地丁漕米。
遇有歉歲時。
或尚可藉詞延緩。
今浙省連年收成。
俱屬豐稔。
小民自應輸将恐後。
即稍有拖欠。
地方官亦當按限催徵。
江浙等省為财賦之區。
乃似此任意積欠。
正賦宕懸。
日複一日。
伊于何底。
此皆由曆任撫藩因循廢弛。
長麟在任。
亦未能認真董饬。
甚或地方州縣。
竟有已徵未報等弊。
不可不力加整頓。
長麟已升授兩廣總督。
應俟吉慶到浙。
方行交代。
起程尚需時日。
仍應督率地方官實力經徵。
不可存五日京兆之見。
怠玩從事。
吉慶到任後。
地方錢糧系其專責。
尤當督率所屬。
核實查催。
應徵各項。
毋誤奏銷例限。
方為不負委任。
将此傳谕長麟、并谕吉慶知之。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富綱奏、緬甸貢使孟幹。
禀請賞給舊印一節。
茲該使臣孟幹到來。
又經禀請當令軍機大臣傳知孟幹以伊所請賞給舊印。
系明末桂藩逃竄雲南時所給。
印上所鑄之字。
系屬詹事官銜。
并非土司字樣。
為前明廢印。
若賞給钤用。
不足以昭信守。
特加恩敕部另行鑄給蠻暮宣撫司印信賞給。
俾得永遠遵守。
以昭寵榮。
傳谕後。
孟幹倍深感激。
并經軍機大臣面加詢問。
據稱前此懇請賞給舊印。
曾經禀知該國王等語。
但所存舊印。
既不便賞給。
現在另鑄印信頒賞之處。
該國王未能知悉。
恐其心生疑惑。
着富綱接奉此旨。
傳谕該國王。
将孟幹前此所請舊印。
系前明廢印。
未便賞給。
該處木邦土司。
即系天朝頒給印信。
今另給孟幹蠻暮宣撫司之印。
與木邦土司。
同受天朝恩典。
仍為該國所屬。
更增榮寵。
詳晰檄知該國王。
俾其益加感戴。
免緻生疑。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