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紛籲請一體免稅。
成何事體。
着傳谕蘇楞額、務遵前旨。
固不可例外浮收。
亦不得于貢船之外。
概行減稅。
惟當按照定例收納。
以昭平允。
尋郭世勳、蘇楞額奏、查<口英>咭唎貢船四隻。
先後到粵。
所泊蚝墩等處。
經臣派員彈壓。
初到量給酒米等物。
餘俱通事代買。
再此次貨物免稅。
已出曠恩。
該國别項船仍舊收稅。
報聞。
○戶部議覆、署四川總督惠齡奏、川省近年産銅不旺。
已饬管廠各員。
實心經理。
并廣躧子廠。
随時報驗。
尚恐不敷鼓鑄。
應如所請。
饬承辦官、遇銅價平減時。
酌量買備。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廣西陸川縣民楊文德妻湯氏。
○丁醜。
上禦懋勤殿。
勾到陝西、浙江、情實罪犯。
停決陝西斬犯七人。
絞犯十二人。
浙江斬犯一人。
絞犯三人。
餘八十一人予勾。
○定贊禮郎升調不開缺例。
谕曰、恒傑雖已升任通政司副使。
但通政司衙門事務本簡。
恒傑仍着留兼太常寺少卿。
嗣後此等由贊禮郎揀選。
升用為太常寺鴻胪寺堂官。
如再遇升調别衙門。
非至尚書侍郎者。
仍着留兼原官。
毋庸開缺。
○又谕、吏部具題、福建省承緝盜案四參限滿之莆田縣知縣楊桑額降調一本。
已照依議簽下矣。
此等承緝盜案四參限滿人員。
經該督撫咨參到部。
内閣向俱照例票拟依議。
及送部引見雙簽。
但州縣官身任地方。
遇有盜劫案件。
督率緝捕。
是其專責。
至四參限滿。
盜尚未獲。
其于初參時懈弛。
并未認真查緝。
已可概見。
若仍準送部引見。
複邀錄用。
則州縣等因有此例。
心存冀幸。
緝捕轉不認真。
嗣後此等承緝盜案四參限滿人員。
該部議處具題。
内閣祇須票拟依議。
毋庸另票送部引見雙簽。
如有平日居官。
實能留心民事。
熟悉地方情形。
該督撫欲仍留本省者。
準其專摺具奏。
仍送部引見。
侯朕看其才具。
酌量以縣丞佐雜錄用。
總之地方盜案。
全在州縣等随案留心。
于初二參限内。
及早督緝。
方可克期弋獲。
若遷延日久。
盜犯必至遠揚。
而四參限滿。
仍可送部引見。
幸邀錄用原官。
轉非慎重緝捕之道。
今如此辦理。
則州縣等自顧考成。
遇有盜劫。
一經破案時。
即知實力督緝。
不至日久宕延。
自幹降黜。
而平日勤奮者。
仍不至于廢棄。
此朕于懲創之中。
仍寓愛惜人才之意。
着為令。
○又谕曰、陳用敷奉、遣犯在配脫逃。
旋經拏獲。
審明辦理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疏脫遣犯之專管官。
及失察上司等。
各有應得之咎。
着交該部照例辦理。
其首先巡見之弓兵李瑤。
及協同拏獲之汛兵李嘉秀。
尚能留心。
業經該撫分别獎賞。
着再酌量加賞。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郭世勳等具奏、<口英>咭唎船隻到粵。
即饬開行一摺。
因降旨谕知該撫、務令該夷船停泊等候。
以便貢使到粵。
即乘原船回國。
免緻藉詞逗留。
本日複據郭世勳等奏、貢使雖赴浙江。
而貢船四隻。
先行到粵。
長麟自必令該貢使等。
仍由内地赴粵。
不若即将現到貢船。
令其等候裝載貢使等語。
所奏恰與昨旨相符。
自應如此辦理。
且現據松筠等具奏。
該貢使等懇請趕赴岙門。
仍坐原船回國。
并寫具夷信。
即求發到岙門。
交給船上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