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侵蝕入已之項。
着加恩寬免。
○丁亥。
谕曰、富尼善、佛住等。
于烏什、阿克蘇事件。
有聯名具奏者。
又有單銜具奏者。
披閱殊不明晰。
從前因參贊大臣駐劄烏什。
兼管阿克蘇。
該處事務。
應由烏什參贊大臣一人具奏。
今既不兼管。
而阿克蘇、較烏什地方、尤為遼闊。
烏什大臣。
無節制阿克蘇大臣之責。
兩處事件。
理宜公同管理。
彼此相去不遠。
即或一人偶出巡查。
及因病暫假。
其一人亦易兼理。
嗣後該二處尋常細事。
仍着在本城辦理。
遇應行奏辦緊要事。
俱着公同商辦。
不得仍前彼此單銜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圖桑阿奏、綏遠城斬犯雪格。
在監自缢一案。
先據該管典史報稱。
該犯在監病故。
經右衛同知紮爾杭阿。
以原報該犯系十月初十日患病。
次日即經身故。
情有可疑。
禀請派員查驗。
經圖桑阿派委綏遠城理事同知福柱、前往驗看。
雪格實系在監自缢身死。
與原報不符。
奏明移交該撫審辦。
此案雪格既系在監自缢。
何以該典史捏稱病斃。
其中必有規避處分。
賄囑捏飾情弊。
着傳谕蔣兆奎、即将該典史革職拏問。
提同禁卒人等。
嚴切審究。
務得實情。
毋任稍有狡飾。
○緩徵兩淮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四場、本年折價銀、及舊欠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陝州民尚立均妻郭氏。
西平縣民吳自省妻趙氏。
○戊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蘇、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一人。
絞犯三人。
山西斬犯一人。
絞犯十三人。
餘八十七人予勾。
○谕、四川省現在辦理軍需奏銷。
福康安本應即赴川省。
督率查辦。
但本年金川土司年班入觐。
伊等皆系随福康安帶兵打仗之人。
歲底到京時。
由福康安帶領瞻觐。
更足以聯情款而昭威重。
福康安此時且無庸前赴川省。
俟該土司等到京瞻觐。
于新正筵宴事畢起程後。
福康安再赴四川總督之任。
其湖北巡撫未便久懸。
惠齡于接奉此旨後。
着即前赴湖北新任。
伊系前歲冬間來京陛見。
僅閱一載。
此時毋庸再行來京請訓。
所有四川總督印務。
即交孫士毅暫行署理。
并将銷算事宜。
一手經理。
詳細速辦。
孫士毅年逾七十。
已實授大學士。
本應即令來京供職。
但伊前此辦理糧饷事務。
不無遲誤。
且軍需款項。
皆系孫士毅經手支發。
今令留川數月。
查辦奏銷。
以資熟手。
孫士毅務宜逐款詳查。
核實銷算。
俾不緻有浮冒。
亦可将功補過。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管帶<口英>咭唎貢使。
趱出浙境日期。
及該夷使等悅服恭順情形一摺。
覽奏俱悉。
又據奏、該貢使向護送之道将等稱、該國王此次進貢。
實是至誠。
我們未來之前。
國王曾向我們商議。
此次回去。
隔幾年就來進貢一次。
是早經議定的。
惟道路太遠。
不敢定準年月。
将來另具表文。
再來進獻。
若蒙恩準辦理。
即将表章貢物。
呈送總督衙門轉奏。
也不敢強求進京。
隻求準辦。
就是恩典等語。
此尚可行。
着長麟即傳知該使臣。
以爾國王此次差爾航海遠來。
纾誠納赆。
大皇帝原深為嘉許。
賞赉優加。
嗣因爾等不谙中國體制。
冒昧渎請。
天朝定例綦嚴。
應準應駁。
無不按例而行。
爾等所請于例不合。
是以未準。
大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