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阿等、密速查拏究辦茲據蘇淩阿覆奏、接奉谕旨後。
因甫入武闱内簾諸生雲集候考。
未便不俟終場。
出闱他往。
當即飛饬江蘇臬司熊枚、馳往督拏等語。
所辦甚是。
前次畢沅、在湖廣總督任内接準川省咨文查拏奪犯毆差匪徒。
畢沅在省城并無應辦要務。
安坐衙齋。
止派委司道等前往會拏。
并不親往督緝。
是以将伊降補巡撫。
今蘇淩阿适值辦理闱務。
若不俟終場。
遽行出闱前往安徽則諸生雲集考試之時。
轉涉張皇而駭觀聽自不應親往查辦外省督撫辦理地方要務或耽于安逸。
坐守省垣或見畢沅因此獲咎。
又不論事體輕重率俱親往查辦。
非過即不及皆所不免。
今蘇淩阿能知緩急。
深為得當着賞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以示獎勵。
現在劉之協一犯。
已有周樽、陳用敷先後前往查拏。
無難就獲。
蘇淩阿出闱後。
即不前往亦可。
朕于臣工功過賞罰一秉至公。
如畢沅之玩視要案。
則加以降黜若蘇淩阿之斟酌得宜即予以獎賞。
各督撫嗣後遇有應辦要務惟當權衡緩急。
辦理得中以副委任
○又谕曰、豐紳濟倫、不必管理光祿寺事務着改派景安兼管。
○丙子。
谕、前因雍和宮為皇考世宗憲皇帝潛邸。
乾隆初年。
鄂爾泰曾請賞給和親王居住。
殊屬非是。
朕未之允業經降旨交尚書房内閣存記。
本日恭閱世宗憲皇帝實錄。
雍正二年。
禮部奏請将皇考潛邸。
升為宮殿。
交工部會同内務府敬謹營造。
翰林院撰拟嘉名。
當蒙降旨允從。
敬維皇考之意。
亦以潛邸舊地應升為宮殿。
俾為萬世景仰。
以肅觀瞻朕前降之旨。
适與聖意相合。
夫以發祥肇迹之區。
自應潔蠲祇肅。
況已升為宮殿。
若複令分藩列邸者居此。
降為王府有是理乎鄂爾泰在雍正年間。
即為大學士軍機大臣迨恭纂實錄時。
伊複充總裁官皇考谕旨。
鄂爾泰甯未之知。
乃複為此奏。
其意不在見好于和親王。
乃在得時譽耳。
大臣居心。
豈宜若是。
現在鄂爾泰子孫式微。
不能克家。
未必不由于此。
是雍和宮必當改為佛宇。
斷不可作為王府将來我子孫内有由藩邸紹承大統者。
并應永遠欽承。
用昭法守。
此皆亦着繕錄二通。
分交尚書房、内閣同前旨一并存記。
○又谕曰、婉嫔、循嫔、着晉封為妃貴人林氏着封為恭嫔。
陳氏、着封為芳嫔。
常在錫林覺羅氏、柏氏、着封為貴人。
所有應行典禮。
各該衙門察例具奏。
○又谕、前因鄉試中式舉子。
恐有頂替。
槍冒情弊。
是以令各省督撫、于榜後通行覆試。
其止有巡撫省分。
派布政使會同提鎮監臨闱務。
巡撫專辦覆試。
原系嚴防弊窦之意。
今思中式舉人。
均須會試。
文理庸劣者。
未必能屢次獲隽。
即或幸捷禮闱。
而會榜後尚當嚴行覆試。
已足以遴拔真才。
清厘冒濫。
設有情弊。
盡可一并斥革。
将鄉試小考。
如何槍替弋獲之處。
徹底究辦。
則各省可不必疊加覆試。
緻涉紛繁。
且止有巡撫省分。
因覆試之事。
另調提鎮監臨。
辦理恐不能妥協。
所有覆試一事。
除會試後仍着嚴行覆試外。
其順天并各省鄉試榜後覆試、及覆勘之例。
均得停止如有事故。
尚未覆試者。
亦着免其補覆。
其各省監臨之例。
仍着照舊辦理。
○又谕、據長麟等覆奏遵照部駁停止鼓鑄一摺内稱廣東省民間行使錢文。
民禁嚴于官禁。
不惟私鑄小錢。
不能流通。
即新舊官闆制錢。
亦必分别挑揀。
銅質稍有輕糙。
即低賤不能行使。
是以有加銅之議等語。
各省小錢充斥。
總由于局員将官錢私行減小。
希圖分潤。
朕早經。
鑒及此弊。
節次降旨令各督撫實力查禁。
以期錢法肅清。
今長麟等奏、該省民間行使錢文。
凡官闆制錢。
銅質輕糙者。
即低賤不能行使。
此非官鑄錢小之明證乎。
可見各省官局鼓鑄。
不免私行偷減。
而小錢之弊。
不在民間而在官局。
長麟等欲蓋彌彰。
竟不啻自行承認。
不出朕之所料。
但年久之弊。
亦不深究耳。
各該督撫務須督饬地方官。
認真查禁。
毋任私鑄匪徒。
潛蹤溷迹。
尤不可妄聽屬員捏稱錢貴。
慫恿開爐。
以清錢法而便商民方為妥善。
将來各省官局。
如再有偷鑄減小情弊。
必将該督撫及局員等一并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記名應用總兵之副将、并無保舉堪勝之員。
遇有要缺。
乏人簡用。
着傳谕各省總督、于通省水陸副将内、擇其人材技藝可觀。
熟谙營伍舟師。
堪勝專阃之任者。
每省各保一員。
速行送部引見。
該督等務須秉公保舉。
毋任冒濫。
○又谕、本日據江甯委員将黎維治、張廷眷、二人解到。
當令軍機大臣詳加訊問。
據供伊原名黎維溥、實系黎維祁同曾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