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卡落苗匪。
悉數殲除。
進兵楚境。
後路已就肅清。
而和琳亦将炮木山木城攻克。
前赴松桃。
可無阻礙。
現據福康安等、訊據獲犯供稱、石柳鄧在大寨營。
石三保在黃瓜寨。
吳隴登在鴨保寨。
是賊匪首惡。
巳得其聚集窩巢。
福康安、和琳、合兵進剿時。
正可分路直前。
搗其巢穴。
将首惡擒捕。
其夥黨自可不攻而散。
至福甯在鎮筸。
僅能自守毫無展布。
茲據福康安奏、拟俟川黔兵力會齊。
知會福甯。
并力夾攻。
恐福甯一路甚不足恃。
全在福康安、和琳、二人。
督率勁旅。
速臨楚境。
直抵鎮筸。
以期一鼓集事。
至秀山一帶。
前經和琳連次剿殺。
疏通道路。
直至川河蓋。
而現在小溪地方賊匪。
尚敢乘間攻撲。
即松桃嗅腦屯聚賊匪。
亦經福康安悉力殲除。
而嗅腦長沖卡落等處。
亦多有賊匪設卡堵拒可見兩處後路。
雖屢經剿殺。
賊匪尚在蟻聚。
現在小溪地方。
業經和琳知會孫士毅、俟諸神保到彼。
即協同袁國璜堵截。
此等要隘。
自應嚴密防範。
當于二人中。
令一人督兵防守。
一人在附近隘口。
将潛匿賊匪。
痛加殲戮。
使知畏懼。
不敢複出滋擾。
福康安于正大嗅腦等處。
亦應如此辦理。
方為妥善。
又據劉君輔奏、在保靖連日剿殺賊匪。
劉君輔自到鎮筸後。
未見出力。
今于保靖帶領官兵。
分路合擊。
追殺賊匪。
焚燒苗寨。
所辦差強人意。
其進兵時。
饬令各卡官兵不許亂放槍炮一節甚是。
向來綠營兵丁。
未見賊蹤。
辄先放鋡炮。
以緻遇賊時火藥轉緻短少。
最為綠營陋習。
今劉君輔豫行饬禁。
頗為得當。
并着福康安、和琳等、傳知各路随征将弁兵丁。
一體饬禁。
以期剿捕得力。
至張廷彥前次奏到。
欲由新寨帶兵進剿賊匪。
今又據奏、接準劉君輔知會。
仍由新寨起程。
馳赴保靖。
會合進剿。
是前次所奏。
未免遷延之計。
着福康安查明。
如張廷彥實有繞道避賊情形。
即行據實參奏。
又據湖南委員解送兵丁林勝仲到京。
當令軍機大臣詢問。
該兵丁于明安圖得受槍傷時。
系伊背下山坡。
其兄弟二人。
俱已陣亡。
情殊可憫。
已加恩以千總用。
并令前赴湖南軍營。
遇有差委事件。
藉資得力。
○又谕、本日長麟等奏到拏獲洋盜一摺。
内稱都司李林貴、在洋巡見盜船。
率兵追趕。
适合浦縣典史鄧廷相自雇鄉勇。
乘坐漁船八隻。
出海捕盜。
協同該都司拏獲盜犯李朝才等十二名等語。
典史鄧廷相、以微員捐赀雇募鄉勇。
出洋捕盜多名尚屬奮勉。
都司李林貴、亦能認真巡緝。
并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該員等于緝捕頗為得力現在盜首大辮貴、尚未就獲。
自應留緝于盜首弋獲後。
再行給咨送部引見。
将此傳谕長麟等知之。
○封閉陝西略陽縣興隆灣銅礦。
從陝西巡撫秦承恩請也。
○庚申。
谕、據周樽奏、本年安徽省漕糧。
輪應蠲免。
所有随漕各項。
分别徵緩等語。
向來免漕之年。
仍有應徵随漕一切贈月兵孤。
南屯本色正耗米麥等項。
安徽省輪應免漕。
其随漕各項。
自應分别緩徵。
除該省辦運漕糧、及向無正漕各府州縣。
随漕應完銀米。
照舊徵收外。
所有甯國、旌德、太平、英山、四縣、民折官辦之行月、贈米。
應俟下年再行徵辦。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伍拉納等奏、汀州府知府和靜患病員缺。
已将李炜補授矣。
但各省遇有請旨道府缺出。
該督撫自應奏明。
候朕簡員補放。
即或因該省候補人員需次日久。
補缺無期。
其中有才具出色。
堪勝繁缺之員。
該督撫等專摺陳奏。
請旨簡放。
朕亦有俯從所請者。
乃伍拉納等、于汀州府知府員缺。
将候補知府李炜等四員。
用夾片聲叙。
籠統開單。
請于數員内簡放一員。
似此胪列多人。
朕将何憑簡用耶。
伍拉納、浦霖、所奏殊屬糊塗。
着傳旨申饬。
此次汀州府知府一缺。
姑就該督等所開四人内。
将現在署理此缺、開列在前之李炜補授。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吏部奏、遵旨議處辦理秋審情實案件失入之山西巡撫蔣兆奎等、應照例分别降革。
得旨、蔣兆奎、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善泰、着降一級留任。
祖之望、前在刑部司員中。
尚為谙習刑名。
是以用為臬司。
乃于秋審案件。
并不細心核拟。
以緻有此失入之案。
本應照部議降調。
姑念究系公過。
着從寬改為降三級留任。
嗣後由刑部所用臬司。
均當倍加感激。
審谳平允無負委任
○以故克勤郡王雅朗阿子恒謹、襲爵。
○辛酉。
谕軍機大臣曰、全德奏、九江關庫項、接收清楚一摺。
九江關稅課盈餘。
福英在任時。
于乾隆五十八年。
虧短銀八萬餘兩。
五十九年。
則短至一十五萬餘兩。
今據全德所奏。
自上年十一月起、至本年閏二月止。
為期僅四個月。
已徵銀十四萬九千餘兩。
為數已不為少。
且據全德另摺所奏。
有九江大姑兩關來往商船亦多。
似此源源而來。
稅課可冀豐盈之語。
以現在徵收數目、及商船到關情形而論。
稅課不為不旺。
且系冬月。
到關船隻已有如此之多。
則春夏商船。
自更輻辏。
何以福英在任。
連年俱形虧短。
至有十餘萬之多。
是否系福英在任時。
辦理不善。
抑或家人胥吏滋弊侵漁之處。
自應查明于摺内聲叙具奏。
何得僅以照例接收清楚。
一奏塞責。
謂可含糊混過。
作為寬厚無事之人耶。
全德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該關從前徵收。
何以屢行虧短。
是否實系辦理不善。
有無侵隐之處。
查明覆奏。
不可以與福英同系内務府人員。
稍存瞻狥回護之見。
自幹咎戾也。
○又谕曰、長麟奏、廣西省苗民安靜一摺。
前據該督奏稱、廣西與黔楚二省。
有水陸相通之處。
馳赴柳州一帶。
巡查閱視。
當經降旨。
以廣西相距苗匪滋事地方甚遠。
無虞滋擾。
長麟不得過事張皇。
轉緻苗民驚疑。
該督到彼後。
自應巡查營伍。
不動聲色。
暗為體察。
今據奏稱、各寨苗人。
俱極安靜。
又以黔楚苗匪滋事。
與廣西苗民無幹之處。
向其曉谕。
并賞給糖布等物。
是不能釋其疑而轉以滋其疑。
且似畏其聞風生事。
故加以賞赉。
适足啟其輕視之心。
殊覺多此一事。
可謂自稱知事。
而正大不曉事矣。
即所稱苗民聽谕後。
頓釋憂疑。
更深感激之語。
祇系外省飾詞惡習。
亦不足信。
長麟所辦。
惟知意存見長。
實屬不曉事體。
着傳旨嚴行申饬。
該督拟于柳州暫駐數日。
亦可不必。
惟廣西與黔楚相通之山僻小路。
或恐有黔楚苗匪。
潛行逃竄入境。
當嚴饬地方員弁。
密為留心。
毋任乘間竄匿。
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