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孫、以及曾孫、元孫。
仍在尚書房讀書。
應用冠服缰辔等項。
俱着仍照現在之例。
不必更改。
朕年登九秩即可得六世來孫。
亦當視元孫一例。
豈不更為千古未有之吉祥盛事。
我子子孫孫。
缵膺統緒倘亦能如朕之享國綿長。
舉行歸政典禮為太上皇者其皇子皇孫等亦如今日朕加恩曾元輩之服物禮秩。
照此永以為法。
光昭奕禩。
衍慶徵祥。
實我大清億萬斯年之福若無太上皇之稱。
則當照國家宗室舊例。
不可僭越。
有紊成憲。
用是特頒訓谕。
交尚書房敬謹存記。
俾我世世子孫。
知所禀承。
以示惇睦而昭法守。
○庚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楚省苗匪。
現經三省大兵會剿。
尚敢潛至川境。
屢肆滋擾。
希圖抄截後路。
并牽掣大兵。
奸計可恨。
據孫士毅奏、陣亡鄉勇二名。
照例分别給賞等語。
各處鄉勇。
能知大義。
随同殺賊。
即與兵丁無異。
今因打仗陣亡。
情殊可憫。
着傳谕福康安、和琳無論川黔楚三省鄉勇。
凡有因剿賊陣亡者俱着查明照官兵之例。
一體咨部賞恤俾鄉勇等倍知感奮。
于剿捕更為有益。
連日以來。
想福康安、和琳、稍休兵力。
即可前赴楚境。
并力攻捕。
諒此烏合苗匪。
一經川黔勁兵乘勝圍攻。
無難立就撲滅。
又據福甯等奏、張廷仲之子張榮炳。
率領親族。
跟同官兵奮勇殺賊。
甚為出力等語。
張廷仲父子。
既系真心投誠。
且能立功自效。
自當加恩。
冀收以苗攻苗之益。
着福甯等傳旨。
将張廷仲賞給六品頂戴張榮炳賞給七品頂戴如父子情願在營伍當差。
張廷仲。
即以千總補用。
張榮炳以把總補用。
使其感戴恩施。
倍加出力。
而此外苗衆聞風歸附。
賊黨更可不攻自潰。
又據畢沅奏苗性貪殘。
客民亦皆狡詐其中不能安分之人。
相聚日久。
仇隙日生與其事後而加之懲創。
不若先事而嚴為防範等語。
所言得要。
此次石柳鄧、石三保、吳隴登、糾衆滋事。
即因附近客民。
平日在彼盤占苗産以緻日久生隙。
釀成叛案。
此等招亂客民。
不但當驅之回籍更應查明治罪。
但現值剿捕苗匪之際尚無暇查辦及此。
事定後。
着福康安、和琳、入于善後事宜内。
會同畢沅悉心妥議。
逐一清厘毋許客民再與苗民私相往來交易。
以期永斷葛藤為綏靖苗疆之計
○辛未。
谕、湖南苗匪滋事該省督提等統兵打仗未見痛殲賊衆此次劉君輔等、帶兵由古銅溪。
繞至長潭一帶。
兩路夾攻。
賊匪潰逃。
并派令兵弁。
豫備攩牌竹筏。
于水深流急之處乘機飛渡。
一鼓前進。
痛加殲戮。
克複花園。
辦理尚屬奮勉劉君輔、着交部議叙。
又據奏稱、官兵過河時兵丁向洪、手持攩牌。
首先過河。
即飛上石卡。
殺賊一名。
搶獲炮位。
該兵丁奮勇可嘉。
着加恩超補千總。
所有在事出力将弁。
着該提督查明咨部議叙。
其實在出力者。
另行奏聞。
再酌量加恩。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曰、劉君輔等奏、剿焚花園苗寨。
殺賊三百餘名。
看此情形劉君輔就所帶楚省兵丁。
尚能痛殲賊衆。
乘勝直追。
克複花園。
苗匪之無能。
已可概見福康安、和琳于月杪會合。
連日休息兵力同至楚境。
諒此幺<麻骨>苗匪。
一經川黔勁旅。
合并攻剿。
自必勢如破竹。
又據奏、賊恐官兵在河水平淺之處涉過。
俱放槍堵拒。
暗令奮勇官兵于水深流急之處。
浮水先過。
并撐竹筏飛渡等語。
此事前據該提督奏到。
朕以福康安、和琳、在松桃秀山等處。
遇賊拆毀橋座。
俱督率官兵。
一面搭架木橋。
一面奮力前進。
何以劉君輔遇有溪河。
獨不能立時渡過。
今該提督暗令兵丁于水深處所浮水先過。
固當如此辦理。
使福康安等至此。
必早籌及設法遄渡不至若是遲疑。
然該提督能督率官兵。
乘機過河。
即屬其功。
亦不加之責備。
惟當倍加奮勉。
趕緊進剿。
以期速解永綏之圍。
勿稍延緩。
○又谕曰、秦承恩奏、陝西省二月分糧價清單朕詳加批閱。
所開各屬米麥等價。
有比上月較增。
自一二三分至一錢數分以上及二錢者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各省市集糧價。
随時增長。
本所常有。
其每石增加四五分以下者。
為數尚屬無多。
祇可聽其自然。
若驟增至一錢以上者。
即屬糧價昂貴。
小民不無艱于籴食。
向來各州縣設立常平社義等倉原為因時調劑。
減粜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