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往會同魁倫查辦。
本日據姚棻奏到、業已自黔起程赴閩。
且稱前任該省道府。
知每年奏銷。
俱系年清年款。
未聞有虧缺之事。
惟常平倉谷。
因濱海地方潮濕。
每遇出陳易新。
不無盤折。
亦皆備價存庫。
秋成買還等語。
若所奏屬實。
則該省倉庫、何以虧空如許之多。
姚棻經朕特調。
惟當秉公查辦。
不可意存回護。
其從前之咎。
轉屬可原。
想長麟接奉谕旨。
不日亦即可先抵閩省。
但思長麟姚棻到彼。
合之魁倫、共有督撫三人。
會同查辦。
未免人多。
轉緻掣肘。
且長麟向來辦事。
每喜務虛見巧。
不能結實認真。
伊與伍拉納、系同旗覺羅支派近屬。
又安保不存回護。
魁倫系原參之員。
所辦尚有端緒。
姚棻現已起程赴閩。
即可會同魁倫、詳悉查辦。
轉不必長麟在彼。
徒滋推诿。
長麟自粵東赴閩。
道路較近。
自當到在姚棻之前。
俟姚棻抵任後。
魁倫将撫篆交與姚棻。
即行接署督篆。
廣東亦屬海疆。
關系緊要。
長麟即着回兩廣任事。
魁倫仍俟福康安到閩後。
再将督篆交卸。
回伊将軍本任。
現在福康安剿捕逆苗。
指日即當奏捷成功。
其未到閩浙以前。
魁倫、姚棻、當和衷秉公。
嚴密查辦。
毋得稍有袒庇瞻徇。
緻負委任。
○己卯。
谕曰、魁倫等奏、閩省倉庫虧缺。
從前奏過谷六十四萬餘石。
銀三十六萬餘兩。
本非實數。
又有續虧。
前後約共二百五十萬兩以上。
現查明省城兩廳、兩縣、虧空倉谷五萬三千餘石。
庫項七萬八千餘兩。
請将現在閩省之告病同知李振文、邵武縣知縣李堂、将樂縣知縣路钊、降調知縣郭廷魁、上杭縣知縣姚鶴齡、革職嚴審定拟。
查明任所赀财變抵。
其已離閩省之方維憲秦為幹等十二員。
亦飛咨各旗籍查明家産、追出歸款等語。
此事大奇。
各省倉庫。
帑項攸關。
豈容絲毫虧短。
乃閩省各廳州縣。
任意侵那。
省城兩廳兩縣。
已虧空倉谷五萬三千餘石。
庫項七萬八千餘兩之多。
其餘各處。
更可不問而知。
曆任督撫藩司。
以及該管道府。
并不随時揭報查參。
所司何事。
且恐其中有通用染指情弊。
此而不徹底究辦。
其何以重倉庫而儆官邪。
魁倫等所奏尚為允當。
李振文、李堂、路钊、郭廷魁、姚鶴齡、均着革職拏問。
交與該署督撫、提同經手書吏人等、嚴審定拟。
仍按數追賠。
至台灣餘匪。
已節報拏獲将次淨盡。
并無必須楊廷理在彼幫辦之事。
前巳簡發京察記名道府十六員。
并令馳驿前往。
即日可到。
知縣一項。
本年大挑亦已發去五十餘員。
盡敷補用。
楊廷理及知府鄧廷輯、徐夢麟、知縣張映鬥、盧焌、亦着革職拏問。
交該署督撫審辦。
其台灣道、福州府知府員缺。
即着該署督撫于發往京察人員内、揀選二員。
奏明補授。
其已離閩省各員。
即照現任人員。
一體查辦。
伍拉納前已革職。
計此時伊已可内渡。
亦着拏問。
浦霖、伊轍布、前已革職。
令吉慶轉饬沿途截解回閩。
并着拏問。
一并交該署督撫歸案審辦。
又據魁倫奏、該省近日米糧市價。
已較前漸減。
省城平粜。
原定每升三十二文。
現商之藩司、酌減去八文等語。
該省糧價昂貴。
民食維艱。
朕正深廑念。
今閱魁倫此奏。
稍為慰懷。
所辦尚好。
其減粜錢文。
将來如不敷原價。
亦即于各該革員等名下。
照數追繳。
以示懲儆。
○是月。
署兩江總督蘇淩阿奏、臣自江甯起身赴蘇。
沿途察看秧苗插莳。
彌望青蔥。
尋據各屬禀報。
五月初旬連得透雨。
秧田沾足。
農民歡忭。
糧價平減。
地方亦極甯谧。
得旨、欣慰覽之。
○江西巡撫陳淮奏、閩省米價昂貴。
奏明來江采買。
惟因此時青黃不接。
糧價稍增。
若再行采買。
必緻市儈居奇。
現在常平倉谷尚屬充裕。
拟令各屬即于倉貯内碾米十萬石。
趕交閩員運回。
得旨、若果如此。
則甚美之事矣。
○福建巡撫浦霖奏、接準盛京将軍衙門咨稱、琉球國番民米情兼個段、那田、真勢等三人。
在洋遭風。
漂入朝鮮國。
又準浙江巡撫吉慶咨稱、琉球國番民比嘉等三人。
在洋遭風。
漂至象山縣地方。
并委員護送來閩。
照例撫恤。
送回本國。
報聞。
○山東巡撫玉德奏、五月十六七八等日。
各屬陸續禀報沾雨優渥。
禾苗一律暢茂。
若旬日内再霈甘霖。
秋成可期豐稔。
現又蒙恩借粜兼施。
口食有資。
糧價平減。
得旨、覽奏略慰。
斷不可存諱飾之念。
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