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閩省地方廢弛已極。
是以特令長麟往署督篆。
魁倫兼署撫篆。
俾資整饬。
乃伊等任事之初。
即如此懈緩。
并不以事為事。
殊負委任是較伍拉納等更廢弛矣。
且該署督等。
節次具奏伍拉納等供詞。
及審訊周經情節。
意存化大為小。
颟顸了事。
屢經降旨嚴饬。
初次申饬之旨系七月二十一日、由五百裡發去。
以後谕旨。
又由六百裡發往。
計長麟等早經陸續接奉。
何以總未覆訊具奏。
即或供詞一時尚未得實。
亦應附摺聲明。
何竟無一字叙及。
看來長麟、竟因暫時署篆。
遂存五日京兆之見。
而魁倫又以參辦在前。
伍拉納等業經革職拏問。
可以将就完結。
思做好人。
進退無據。
皆大不是。
長麟、魁倫。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該署督等、務宜亟思湔悔。
認真整頓。
董饬所屬嚴拏盜首。
以期必獲。
并将審案徹底根究。
速行覆奏。
勿再因循觀望。
自蹈重戾。
凜之慎之再閱所奏糧價單内。
各屬糧價。
尚不甚昂。
惟漳州一屬。
自二兩以上。
至三兩不等。
尚未平減又台灣米價、亦在二兩以上。
并有至三兩者。
該處每歲三熟。
向為産米之區。
福建内地。
皆資其接濟。
今該府米價與漳州相仿。
若再加以運腳。
搬至内地。
豈不更加昂貴。
閩省内地又何所仰給。
該署督撫、務當留心設法調劑。
俾漳州、台灣、兩處糧價。
日就減落。
小民不至艱于籴食。
方為妥善。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審訊供情。
迅速覆奏。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乙巳。
上詣安佑宮行禮。
○還圓明園。
○移山東蘭山縣縣丞、駐蘭陵集。
從巡撫玉德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州民杜雲妻王氏。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等奏匪船複竄浙洋。
親赴督拏各摺。
已于摺内批示。
洋面盜匪。
于遠竄之後。
複敢潛竄浙洋。
吉慶一聞禀報。
即親赴台州一帶。
督緝追拏。
王彙亦前赴海口。
督令兵船悉力趕捕。
所辦尚好。
但盜匪往來洋面。
肆無忌憚。
據摺内稱、八月初六日。
遙望外洋有盜船三十餘隻。
在彼遊奕。
經兵船駛往擒捕。
又來盜船十餘隻。
合幫抵拒等語。
是海洋盜船。
多至數十餘隻。
實為可惡可恨。
若不實力嚴拏。
使知斂戢。
設日久橫行。
竟至聚嘯島嶼。
如宋季之宋江等、結成巨盜。
于地方洋面。
大有關系。
此事着交吉慶、王彙竟當親駐溫台一帶海口。
并知會閩省、江南、一體督饬緝匪兵船。
實力追拏。
悉數擒獲。
務使根株淨盡。
毋得稍留餘孽。
以緻盜風漸熾。
至吉慶等所。
奏副将林起鳳等、望見盜船。
前往擒捕打沉盜船一隻。
傷斃盜匪數十名。
兵船因炮炸損壞。
經别船救護。
仍帶兵攻擊。
值時已昏黑。
未能窮追等語。
盜匪見官兵追捕。
逃往外洋。
正當奮力窮追。
速行擒獲。
豈可任其遠竄。
肆行出沒。
至兵船槍炮。
原以備捕盜之用。
乃施放時竟至炸裂。
則平日所謂演放何事。
此皆素不經心之故。
何以并不查參。
又該副将禀報情形。
亦未可深信。
外省搜捕盜匪。
往往裝點捏飾。
即如江蘇遊擊楊天相等。
現有誣拏商船作為盜船之案。
安知該副将林起鳳等所禀兵船炮炸損壞後。
仍上别船帶兵擊捕之處。
亦非盡确實。
并着吉慶等據實查明。
若該副将等于炮炸船壞後。
如果救護得生。
仍上别船帶兵搜捕。
并打沉盜船。
其事屬實。
自可将功折罪。
倘有裝點情節。
捏詞禀報。
幸圖邀功卸罪等事。
即行嚴參究辦。
以示懲儆。
至吉慶正當督拏盜匪之際。
自應以督捕為重。
其監臨事務。
并非緊要。
盡可派委藩司代辦。
何必親自入闱。
未免拘泥。
今事屬既往。
亦不深責。
此時親駐海口。
務須督饬弁兵。
奮力嚴拏淨盡。
此為最要。
又據奏海塘沙水情形一摺。
閱所進圖樣。
北面總未漲沙。
範公塘等處塘工。
不無着重。
甚為廑念。
現在吉慶正在督拏盜匪。
此事無暇兼顧。
竟應交藩司、暨管理海防道。
務須随時留心。
不可稍有疎懈。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即速回奏。
○丁未。
谕、戶部議駁直隸節年民欠旗租銀兩。
請令該督将逃亡遷徙各佃戶确查具奏。
另行核辦一摺。
固屬核實辦理。
但此項旗租。
原因偶遇偏災。
加恩帶緩。
一遇豐收。
小民自必踴躍輸将。
何至節年拖欠。
即使佃戶人等、間有逃亡遷徙。
無可着追。
亦何至為數如是之多。
其中顯有官侵吏蝕。
以完作欠情事。
朕惠愛闾閻。
無微不至。
各省節年民欠錢糧。
不下數千百萬兩。
業經降旨普行豁免。
佃戶亦吾赤子。
豈肯稍有歧視。
緻令複有追呼所有通州等五十二州縣。
乾隆五十三年起。
節欠旗租銀六十八萬二千兩零。
竟無庸向各佃戶名下徵收。
俾得一體仰邀恩澤。
至旗地原系旗人産業。
旗人管業時。
均藉租息以為養贍當差之計。
若累年拖欠。
旗人資何用度。
今歸官辦理何以逋欠累累自系經徵各員辦理不善。
且難免以完作欠情弊。
而該管上司等又何必漫不留心。
督催不力。
自應分别着賠。
但此項積欠旗租。
為數較多。
若仡令三年賠繳。
伊等辦公未免拮據。
且州縣廉俸無多。
亦應量為區别。
所有此項節欠旗租銀六十八萬餘兩。
着曆任總督藩司、分賠十分之五。
道府、分賠十分之三州縣賠十分之二。
俱分作六年完繳。
于懲創之中。
仍寓體恤。
以示朕嘉惠窮黎。
整饬官方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賊匪當此勢窮力蹙之時。
尚敢負嵎抗拒。
輾轉竄伏。
實屬可恨可惡。
至賊匪等屢被官兵剿殺。
窮蹙無歸。
朕早料其必繞至鎮筸一路。
幸圖牽掣官兵。
為苟延殘喘之計。
今據福甯奏、訊據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