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兩并膽敢藉辭豫備出師、坐扣錢糧二千兩。
實屬不法。
那彥泰着即照所奏定拟絞候。
舍爾圖職任總管。
縱有屈抑之事。
亦當遵例差人赴部院各大臣前控告。
乃任意差遣齊三等、于朕前越訴。
甚屬違法妄為。
舍爾圖着照福長安所請。
革職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齊三、蒙庫瑚圖靈阿、聽信舍爾圖之言。
即前來首告。
實屬冒昧。
若僅拟枷号。
不足以示警。
齊三、蒙庫瑚圖靈阿、亦着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保甯現在前赴伊犁任所。
着将舍爾圖、齊三、蒙庫瑚圖靈阿、即交保甯押解。
由該處帶赴伊犁地方。
嚴加管束。
至從前用賤價采買貂皮。
令跟随兵丁交納皮張等事。
皆系都爾嘉作俑。
明亮複行效尤。
甚屬非是。
除已經降旨。
将都爾嘉、明亮革職外。
仍交該部衙門一并治罪。
琳甯、恒秀、雖僅将棚杆變價。
貂皮系給價采買。
然不能整頓積習。
亦難辭咎。
琳甯、恒秀、着一并交部議處。
餘着照所請行。
尋議、舒亮、安慶、應照監臨官吏強索所部财物。
計贓準枉法論。
仍從重照實犯枉法贓八十兩以上律。
拟絞監候。
秋後處決。
都爾嘉、應照監臨官吏低價買物。
計餘利準不枉法罪止滿流律。
杖一百。
流三千裡。
從重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明亮、應于都爾嘉罪上減一等。
杖一百。
徒三年。
從重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琳甯、恒秀、應照溺職例請旨革職。
查恒秀、前于另案革職。
定拟絞監候。
蒙恩釋放。
應請仍交宗人府圈禁。
俟将舊欠官項銀兩繳清後。
再行釋放。
得旨、舒亮、安慶、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琳甯着即革任明亮不必押解來京。
着于路過烏噜木齊時。
即留于該處效力贖罪。
餘依議。
○又谕、正紅旗漢軍都統員缺。
着德明調補。
所遺正紅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八阿哥儀郡王補授。
保甯現補授伊犁将軍。
鑲黃旗漢軍都統員缺。
着慶桂調補。
其所遺鑲藍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十一阿哥成親王補授。
現在總谙達乏人。
八阿哥、十一阿哥、系衆阿哥長輩。
易于約束八阿哥、十一阿哥、俱着授為總谙達。
務須盡心教導。
善為約束。
○又谕、現在舍爾圖所遺打牲總管員缺。
應于齊齊哈爾城協領内。
揀選人明白能辦事者一員。
交秀林、永琨、二人商同揀選。
照例保題引見補放。
○谕軍機大臣曰、宜興等奏、雲南委員葉道治、押運癸醜年加運二起京銅。
除在湖北巴東縣遭風沉溺外。
已全數交局等語。
查上年十一月内。
據汪新奏、該委員在歸州地方沉銅五萬一千六百七十斤。
經該州知州多雇水摸。
全數撈獲。
巴東縣地方沉銅五萬一千六百七十斤。
亦經撈獲三千二百三十斤等語。
當經降旨。
令将全數撈獲之歸州知州王鐘嶽、咨部議叙。
其巴東縣沉溺未獲銅觔。
上緊設法打撈。
以期速行全獲。
迄今幾及一年。
此項沉銅。
雖據惠齡奏、續獲一千三百三十二斤。
為數甚屬有限。
着傳谕惠齡、趁此水盡潭清之候。
嚴饬所屬。
多雇人夫。
實力打撈。
毋任隐匿偷買。
方為妥善。
○又谕曰、長麟等覆奏緝拏洋盜。
及嚴訊周經一摺。
仍屬空言無益。
已于摺内批示矣。
伍拉納、浦霖、在督撫任内。
于械鬥斃命重案辄敢袒庇屬員。
抽換原卷。
于通省虧空。
則代為隐瞞擔承。
且于藩司放赈時。
以銀易錢。
将多出餘銀。
任聽藩司代周經墊補庫項。
而周經以微末庫吏。
伍拉納、委心任用。
種種欺飾弊混。
若非平日聽受囑托。
扶同舞弊分肥。
何肯代為擔此重大幹系。
節經降旨指示駁诘。
至為詳盡。
長麟等自應遵照。
提集案證。
并遍為察訪。
無難水落石出。
迅速覆奏。
乃本日所奏。
并未切實嚴問。
仍屬虛詞。
豈此等敷衍之摺。
便可塞責回護前非耶。
着再傳谕該署督等、遵照疊降谕旨。
迅即逐款審明。
據實速奏。
毋得再有支飾。
自幹咎戾。
○又谕曰、景安勒保奏、查審壽陽縣民人白懷珠等。
控告私砍方山樹株。
分别定拟一案。
已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吳時翠等、因欲修葺廟宇。
呈請伐樹變價興修。
雖方山本非封禁官山。
其所砍樹木。
俱在本山地畝界内。
并無官吏串同分肥之事。
但此等山地樹木林立。
翦伐成髡。
殊覺可惜。
若不徑行封禁。
恐将來射利之徒。
又複藉詞呈請砍代。
緻滋訟端。
所有該處山木。
竟應永遠封禁。
以資蒙茂而杜争端。
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蔣兆奎、景安勒保知之
○欽差戶部尚書福長安等條奏布忒哈打牲處事宜。
一、向來打牲人丁應交貂皮。
該總管揀員。
徑解京城後因索倫達呼爾。
改歸黑龍江将軍等管轄。
将揀選貢貂。
奏改由齊齊哈爾城解送貢面官員、順便解送熱河。
打牲官員不複解送。
将賞賜銀兩。
即由齊齊哈爾城發給解送官兵。
伊等不得賞銀。
未免向隅。
請嗣後将貂皮仍解齊齊哈爾城。
令将軍等公同揀選。
按等編号。
仍由打牲總管副總管内派委一員、帶兵十名。
由驿解送熱河。
交總管内務府衙門。
賞銀即給打牲官兵。
并由齊齊哈爾城官員内。
派員一同護送。
饬該将軍酌給幫貼銀兩。
一、打牲地方每年所捕貂皮。
全送齊齊哈爾城。
于三十裡許搭棚。
将軍等前往選看。
棚内木植柳條。
官員收作柴薪。
陋規己久。
請嗣後令打牲總管等。
将貂皮送将軍衙門。
率協領等揀選存庫。
解送時再交解員。
無庸搭棚驗看。
至打牲人等。
每年交貂會盟。
俱将伊等妻子帶來。
且客商雲集。
伊等一年所用之物。
全賴此次置買。
應請照舊辦理。
一、數年來揀剩貂皮。
将軍等多以賤價購買。
逐年滋弊。
請嗣後揀剩貂皮。
照例編号。
盡數交該總管、聽其售賣。
願賣者、準将軍副都統官員。
依時價購買。
有賤價勒買者。
以違例論。
從重治罪。
一、打牲地方殷實人等。
現在将軍副都統衙門。
陸續挑取一百四十餘名。
作為随甲為數太多。
今酌定将軍留二十名。
副都統留十名。
每年遇有行圍及會盟之處。
令其當差。
餘俱駁回本旗當差。
得旨、據福長安等将打牲烏拉揀選貂皮舊例。
改拟具奏請旨等語。
但此内拟定由打牲烏拉殷實人家出派将軍跟随二十名。
副都統跟随十名之處。
尚不妥協。
伊等遊牧地方。
去城較遠。
平日并不在衙門當差。
不過每年行圍閱兵之際。
聽候差遣。
遂假藉虛名。
令伊等交納皮張。
成此惡習。
所有此項跟随人等。
均應裁汰。
俟将軍大臣等行圍之時。
再由打牲烏拉人内暫挑數名。
跟随操練。
至平時、福長安等所定将軍跟随二十名。
副都統跟随十名。
俱着就近由齊齊哈爾城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