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招等十四名。
并起獲銅炮鐵炮。
又據遊擊李長庚禀報、在小岞洋面拏獲李地等四十八人各等語。
海洋盜匪。
節經降旨。
令該督撫實力緝拏。
乃尚敢糾聚肆擾。
并敢登岸拒傷兵民。
搶奪炮位。
實屬不法已極。
雖據魁倫等親往該處。
并派委官兵上緊查緝。
拏獲盜匪陳招等二案。
但是否即系前在東沖汛及定海地方洋面搶劫盜犯。
其起獲鐵炮銅炮。
是否即系該盜匪等搶去炮位。
摺内并未詳悉聲叙。
殊未明晰。
着傳谕魁倫、即查明具奏。
再摺内稱、有廣東艇匪。
現在碣石海門等洋面遊奕。
是洋匪等先在廣東滋事。
及聞官兵查拏嚴緊。
又複竄往閩省肆擾。
其往來無定。
若非各省合力會拏。
不足以絕根株而靖海疆。
況洋匪聚集多人。
四出劫掠。
斷非各自為群。
其中必有首惡。
為之主持調度。
該督撫等、但須留心購訪。
務擒首惡。
其黨與自必紛紛潰散。
無難以次搜擒。
并着傳谕朱圭、吉慶、一體董饬所屬文武。
合力兜擒。
務将盜首餘匪。
盡數弋獲。
毋任遠揚漏網。
方為不負委任。
○舉行乾隆六十年福建浙江軍政。
罷軟官五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處分如例。
○山西巡撫蔣兆奎疏報、乾隆六十年分。
薩拉齊廳開墾葦塘地一百七十頃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劉儒秀女劉氏。
○乙醜上命皇太子居毓慶宮。
○谕曰、皇太子生母。
已追封孝儀皇後。
其家例宜晉封公爵。
但孝儀皇後居孝賢皇後之次。
着加恩暫賞一等侯爵。
世襲罔替。
交該旗照例揀選帶領引見。
尋予世管佐領花沙布一等侯爵如例。
○又谕、吏部議處直隸省違例改委之總督、藩、臬、例應降調。
無級可降。
俱應革任一本。
外省州縣。
遇有缺出。
遴員委署。
自應依限接收。
交代清楚。
乃各督撫等、往往率行改委。
以避議處。
緻輾轉遲延。
最為陋習。
久經饬禁。
今梁肯堂等、于祁州交代一案。
因馮觀祚二參屆限。
複委範清漋接署。
明系為屬員規避處分起見。
本應即照部議革任。
姑念該督等、平日辦事。
尚為熟谙。
恕其罷黜。
梁肯堂、張誠基、阿精阿、俱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戶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宜興、劉秉恬奏稱、通州運糧經紀。
有辦公積欠。
向由應領腳價内按年扣繳。
今普免漕糧。
丙辰後五年糧到較少。
經紀等所得腳價。
少領萬餘金。
其撥船修艌。
号房粘補。
費用尚屬仍舊。
除乾隆五十六年後新欠照舊坐扣外。
其五十五年前舊欠。
請于免漕五年内停扣。
查乾隆四十三年普免漕糧。
分輪七年。
其時經紀欠項。
系四年停扣。
此次應令其自明歲起。
免扣三年。
從之。
○封閉貴州普安州連發山鉛廠。
從巡撫馮光熊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江西湖口縣民曹瑞毛妻許氏。
○丙寅。
谕、據雅德等奏審明圖财斃命回犯斯拉木拜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尚是。
回犯斯拉木拜、将所劫之物。
<扌嶲>往伊舅嶽勒達什家内。
嶽勒達什即能報明該管阿奇木伯克。
沙雅豁布。
迨沙雅豁布訊出實情。
亦即呈報。
俱屬可嘉。
着交明興等、賞給沙雅豁布葉爾羗庫内大緞一匹。
回民嶽勒達什銀二十兩。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景安奏、有山東人趙秃、投遞文書。
稱系兵部差官錢治平、奉差查拏劉之協。
訪聞該犯改名心三力。
追至山東緝拏。
于曹州府地方。
得見劉之協。
為邪教黨與所困。
差人至河南考城縣報知等語。
當交兵部傳詢錢治平。
據稱、在兵部當差。
投遞來往文報。
從未出京。
兵部車駕司、及捷報處。
俱有照票可查等語。
錢治平既在京中。
則投遞文書者。
其為假捏無疑。
此項文書。
據趙秃供稱。
系曹縣大寨集開店之高良士給與。
祗須将高良士拏到究訊。
無難得其來蹤。
或系高良士與焦有玉等向有夙嫌。
故捏造文書。
将焦有玉等姓名砌入。
牽連拖累。
亦未可定。
但恐錢治平現在京中。
高良士等見無質證。
不即供吐确情。
若俟往返查詢。
又未免有需時日。
現派侍郎台布、帶同錢治平。
前赴曹州考城一帶。
會同景安、玉德、面加訊問。
如高良士等認識錢治平。
則該犯為錢治平差往無疑。
若不認識。
則虛捏無難立見。
更可易于完結。
将此傳谕景安、玉德、并谕梁肯堂、蔣兆奎、秦承恩知之。
并着查明焦有玉等家中。
是否窩匪湊錢。
及大名東明等縣。
有無學習邪教情事。
速行覆奏。
○命禮部侍郎周興岱、在南書房行走。
○加封廣東雷州府雷神為康濟宣威布德之神。
禦書匾曰茂時育物。
從升任巡撫朱圭請也。
○丁卯。
上幸瀛台。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明年舉行千叟宴。
所有官員。
仍照上次之例。
年至六十以上。
俱準入宴。
○又谕、本日将吏部失防糧船被劫、參革留緝、嗣于限内全獲盜犯。
題請開複之原任濟甯州知州王毂一員。
帶領引見。
雖屬照例辦理。
但此等革職留緝拏獲盜犯之員。
亦有區别。
即如前日朱圭奏、革職總兵陸廷柱家丁協拏盜犯一案。
陸廷柱并未親身前往。
仍在寓安坐。
僅委之微賤家丁。
随同緝盜。
及拏獲盜犯。
該員轉得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