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一郵,郵間相去二裡半,司奸盜,亭長持二尺闆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
)
○泛役(著外繇并雜錄附)
惠帝三年,發長安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五年複發長安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本紀,下同。
)
武帝元狩三年,發谪吏穿昆明池。
(師古曰,吏有罪者,罰而役之。
)
成帝河平元年,卒治河者為著外繇六月。
(溝洫志,師古曰,以卒治河有勞,雖執役日近,皆得比繇戍六月也,著謂著于簿籍。
)
後二歲,河複決,作治六月乃成,治河卒非受平賈者,為著外繇六月。
(溝洫志,平賈謂顧也,其受平賈者,不在着外繇之數。
)
哀帝建平二年,葬帝太後定陶,發陳留濟陰近郡國五萬人穿複土。
(本紀,按漢世力役非一,姑舉此數條,以見役法之例。
)○雜錄
文帝時,晁錯說上曰,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繇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
(食貨志上。
)
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複,五尺以上,不輕得息。
(賈誼傳。
)
信武侯靳歙坐事國人過律免。
(功臣表,師古曰,事,謂役使之也。
)○複除從軍。
漢二年,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複家一歲。
(高紀,下同。
)
五年,诏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軍吏卒賜爵,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八年,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複終身勿事。
十一年,諸縣堅守不降反寇者,複租賦三歲。
六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複終身。
十二年,诏吏二千石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複。
豐沛。
高祖十一年四月,令豐人徙關中者,皆複終身。
十二年,以沛為湯沐邑,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沛父兄請複豐,乃并複豐比沛。
(并本紀。
)民産子。
高祖七年,民産子,複勿事二歲。
(本紀。
)
三老。
漢二年,置鄉三老,擇鄉三老為縣三老,複勿繇戍。
(本紀。
)孝弟力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