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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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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元年,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飽,今歲首不時使人存問長老,又無布帛酒肉之賜,将何以佐天下子孫孝養其親,今聞吏禀當受鬻者,或以陳粟,(師古曰,禀,給也,鬻,淖糜也,給米使為糜鬻也,以文帝诏文考之,則受鬻之法,其來必久。

    )豈稱養老之意哉,具為令,有司請令縣道年八十以上,賜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鬥,其九十以上,又賜帛人二匹,絮三斤,賜物及當禀鬻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緻,不滿九十,啬夫令史緻,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本紀。

    ) 文帝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賈誼傳,師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賦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也。

    )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複二算,九十複甲卒。

     四月,诏民年九十已上,已有受鬻法,為複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武帝元狩元年,诏曰,朕哀夫老毛孤寡鳏獨,或匮于衣食,甚憐湣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問緻賜,有冤失職,使者以聞。

    元帝初元元年,遣使存問耆老。

     建昭四年,臨遣谏大夫博士賞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

     成帝永始三年,臨遣太中大夫嘉等存問耆老。

    (并本紀。

    )○賜高年帛 武帝元狩二年,遣谒者賜年九十已上,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已上,米人三石。

    元封元年,加年七十已上,帛人二匹。

    二年,賜高年米人四石。

     宣帝地節三年,加賜高年帛。

    元康二年,賜高年帛。

    三年,賜高年帛。

    神爵元年,賜高年帛。

     四年,賜高年帛。

    五鳳三年,加賜高年帛。

    甘露二年,賜高年帛。

    元帝初元四年,賜高年帛。

     永光元年,賜高年帛。

    成帝鴻嘉元年,加賜高年帛。

    永始四年,賜高年帛。

     平帝元始四年,賜高年帛。

    (以上并本紀。

    )○賜孝弟力田錢帛(賜爵附) 孝文十二年,遣谒者勞賜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

    (本紀,下同。

    )後七年,遺诏賜孝弟力田金錢帛,各有數。

    武帝元狩元年,賜孝者帛人五匹,弟者力田帛人三匹。

     宣帝元康元年,加賜孝弟力田帛。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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