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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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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民得賣子。

    (食貨志。

    ) 五年,诏曰,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本紀。

    ) 文帝務勸農桑,帥以儉節,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

    (食貨志。

    ) 賈誼曰,今歲惡不入,請賣爵子。

    (食貨志,注雲,賣鬻級,又賣子也。

    ) 晁錯勸文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

    (晁錯傳。

    )文帝時,女子缇萦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罪。

    (刑法志。

    )後四年,免官奴婢為庶人。

    (本紀。

    ) 武帝建元元年,赦吳楚七國帑輸在官者。

    (本紀,應劭曰,吳楚七國反時,其首事者,妻子沒入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

    ) 董仲舒說武帝曰,宜去奴婢,除專殺之威。

    (食貨志,服虔曰,不得專殺奴婢也。

    ) 其後府庫并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

    (同上。

    ) 及楊可告缗遍天下,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往即治郡國缗錢,得民财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徙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

    (同上。

    )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本傳。

    ) 元帝時,貢禹言官奴婢十餘萬,遊戲亡事,稅良民以給之,宜免為庶人。

    (貢禹傳。

    ) 成帝永始四年,诏曰,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多畜奴婢,被服绮縠,其申敕有司以漸禁之。

    (本紀,下同。

    ) 哀帝即位,诏曰,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議限列,有司條奏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諸名田蓄奴婢過品者,皆沒入縣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為庶人。

     平帝元始三年,王莽奏吏民奴婢田宅器械之品。

    ○雜錄 文帝時,賈誼上疏曰,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納這閑中,是古天子後服,所以廟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天子之後,以緣其領,庶人嬖妾,以緣其履,此臣所謂舛也。

    (賈誼傳。

    ) 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司馬相如傳。

    ) 蒼頭廬兒,皆用緻富,非天意也。

    (鮑宣傳,孟康曰,黎民黔首,黎黔皆黑也,下民陰類,故以黑為号,漢名奴為蒼頭,非純黑以别于良人也,諸給殿中者所居為廬,蒼頭侍從,因呼為廬兒,臣瓒曰,漢儀注,官奴給書計從,侍中已下,為蒼頭青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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