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西北隅,而東南無兵,敵反據之,故外兵不得進。
又,淵聖即位之初,将士用命;其後刑賞失當,人盡解體,城中無任責之人,敵至,造橋渡濠,全不加恤,敵遂登城。
此前後所以異也。
”
壬午,張悫同知樞密院事。
甲申,诏:“尚書戶部右曹所掌坊場、免役等法及所轄庫務,并歸左曹,以尚書總領。
”
乙酉,诏監司、州縣職田并罷,令提刑司盡數申尚書省。
以宗澤為延康殿學士、開封尹、東京留守。
抗疏請帝還京,不聽。
錢蓋複龍圖閣待制,充陝西總制使;右武大夫、恩州觀察使、主管西蕃部族趙懷恩,特封隴右郡王。
初,蓋在陝西,嘗建議:“青唐無豪發之得,而所費不資,請求唃氏後而立之,必得其力。
”帝是其策,俾持告賜懷恩,因召五路兵赴行在。
初,京西北路提點刑獄公事許高,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公事許亢,總師防洛口,望風奔潰,奪官,流瓊州、吉陽軍。
高、亢自颍昌以五百騎趨江南,至南康,謀為變,知軍事李定、通判韓璹以便宜斬之,及是以聞。
衆謂擅殺非是,李綱言:“高、亢之棄其師,朝廷不能正軍法,而猝取誅之,必健吏也。
使後日受命捍賊者,知退去而郡縣之吏亦得誅之,其亦少知所戒乎!是當賞。
”乃命進一官。
丙子,李綱上疏,一曰募兵,謂:“熙、豐時,内外禁旅五十九萬人,崇、觀以來,阙而不補者幾半。
為今之計,莫若取财于東南而募兵西北。
河北之人為金人所擾,未有所歸,關西、京東、西流為盜者,不知其幾。
請乘其不能還業,遣使招之,合十萬人,于要害州軍别營屯戍,使之更番入衛行在。
”二曰買馬,謂:“金人專以鐵騎取勝,而吾以步軍敵之,宜其潰散。
今行在之馬不滿五幹,可披帶者無幾,權時之宜,非括買不可。
請先下令,非品官将校,不許乘馬;然後令州籍有馬者,以三等價取之,嚴隐寄之法,重搔擾之禁,則數萬之馬,尚可得也。
至其價則須募民出财以助,多者償以官告、度牒。
”诏三省以次施行。
其募兵陝西、河北各三萬人,委經制招撫司;京東、西各二萬人,委本路提刑司。
潰卒、廂軍,皆許改刺。
诏:“京東西、河北東路及永興軍、江、淮、荊湖等路,皆置帥府、要郡。
”
初,李綱欲因帥府以寓方鎮之法,黃潛善等言:“帥府、要郡雖可行,但未可如方鎮割隸州郡。
仍命帥府、要郡屯兵有差,遇朝廷出師,則要郡副钤轄、钤轄、副都監皆以其軍以師。
”綱又言:“步不足以勝騎,騎不足以勝車,請以車制頒于京東、西路,使制造而教習之。
其法用靖康間統制官張行中所創兩竿雙輪,上載弓弩,又設皮籬以捍矢石,下設鐵裙以衛人足,長兵禦人,短兵禦馬,旁施鐵索,行則布以為陳,止則聯以為營。
每車用卒二十有五人,四人推竿以運車,一人登車以發矢,馀執軍器夾車之兩傍。
每軍二千五百人,以五之一為辎重及衛兵,馀當車八十乘;即布方陳,則四面各二十乘,而辎重處其中。
”諸将皆以為可用,乃命兩路憲臣總領。
丁亥,張所借通直郎、直龍圖閣,充河北西路招撫使。
初,上皇北遷,龍德器玩皆為都監王球竊取,至是内侍陳烈以其馀寶器來上,皆遐方異物。
李綱谏,帝命碎之。
時綱每留身奏事,多所規益,如論開封收買童女及待遇諸将恩禮宜均一,帝皆嘉納。
诏:“文臣許養馬一匹,馀官吏士民有馬者并赴官,委守令籍為三等,以常平封樁錢償其直。
馬高四尺六寸為上等,率直百千,馀以是為差。
有田之家則折其稅,僧道俱以度牒取償。
限半月籍定,有隐寄者,以違制論。
買及百匹,則守倅、令佐遷一官,不及者等第推賞。
諸軍團練,以五人為伍,伍有長;五伍為甲,甲有正;四甲為隊,五隊為部,皆有二将;五部為軍,有正副統率。
凡招軍,量增例物,其白身充募者全給,潰兵、降盜及它軍改刺者半之。
陝西六路,仍聽支諸司錢及截川綱金銀。
如有良家子願備弓馬從軍者,依敢勇法,月給錢米。
官吏、寺觀、民戶願以私财助國者,聽于所在送納,等第推恩。
仍令當職官勸誘,而憲臣總之,解赴行在。
”皆用綱所請也。
谏議大夫宋齊愈疏論李綱,謂:“民财不可盡括,西北之馬不可得,東南之馬又不可用。
至于兵數,郡增二千,歲用千萬缗,費将安出!”帝納之。
顯谟閣學士翟汝文奏:“祖宗上供,悉有常數,後為獻利之臣所增者,當議裁損。
如浙東郡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匹,而越乃二十萬五百匹,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
矧經方寇焚劫,戶口凋耗,今乞将戶三等以上減半,四等以下權罷。
及身丁錢鹽舊有定制,其後折米而已,今悉為帛,臣以為宜納見直。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