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申,金主谕有司:“自三月一日為始,每旬,三品至五品官各一人轉對,六品亦以次對,台谏勿與。
有應奏事,與轉對官相見,如無面對者,上章亦聽。
”
乙亥,金主還宮。
戊寅,仍如建春宮。
庚辰,金主谕點檢司曰:“自蒲河至長河及細河以東,朕嘗所經行地,官為和買其地,令百姓耕之,仍免租稅。
”
甲寅,金主還宮。
乙酉,谏議大夫張釜劾劉光祖佐業不成、蓄憤、懷奸、欺世、罔上五罪。
時光祖撰《涪州學記》,謂:“學者明聖人之道以修其身,而世方以道為僞,而以學為棄物。
好惡出于一時,是非定于萬世。
學者盍謹其所先人以待豪傑之興!”語聞于朝,釜因劾之。
光祖落職,房州居住。
金以布薩揆為參知政事,起姬端修為太學博士。
金主如建春宮。
戊子,還宮。
三月,甲午,罷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先是淳熙中,嚴臧否之令,且申稽緩之罰。
其後士大夫往往以人情之厚薄為臧否,論者頗患其不公。
知漢陽軍蔣用之嘗疏論之,至是正言陳自強複以為言,于是臧否遂罷。
自強,閩縣人,嘗為韓侂胄童子師,待铨入臨安,欲見侂胄,無以自通,适僦居主人出入侂胄家,為言于侂胄。
一日,召自強,比至,則從官畢集;侂胄設褥于堂,向自強再拜,次召從官同坐。
侂胄徐曰:“陳先生老儒,汨沒可念。
”明日,從官交薦其才。
除太學錄,半載,疊遷至右正言,未幾遂大用。
丁酉,金同判大睦親府事宗浩為樞密使,封崇德公。
己亥,金主如建春宮。
戶部尚書孫铎,郎中李仲略,國子祭酒趙忱,始轉對香閣。
金遣使冊王晫為高麗國王。
戊申,四川行對銷錢引法,從制置袁說友之請也。
金主嘗敕尚書議官員除改,其日月淺者毋數改易。
己卯,尚書省奏減親軍武衛軍額及太學女真、漢人生員,罷小學官及外路教授。
诏學校仍舊,武衛軍額再議,馀報可。
金主好更定制度,議設清閑職位如宋宮觀使,以待年高緻仕之官。
司空襄言:“年老緻仕,朝廷養以傣廪,恩禮至渥。
老不為退,複有省會之法,所以抑貪冒,長廉節,若拟别設,恐涉于濫。
”襄複與完顔匡、布薩揆上言曰:“省事不如省官。
今提刑官吏,多無益于治,徒亂有司事。
議者以為斯乃外台,不宜罷,臣恐混淆之詞,徒煩聖聽。
且憲台所掌者,察官吏非違,正下民冤枉,亦無提點武獄、舉薦之權。
若已設難以遽更,其采訪廉能,不宜隸本司,宜令監察禦史歲終體究,仍不時選官廉訪。
”金主嘉納。
夏,四月,金改提刑司為按察使司。
壬申,金左丞楊伯通緻仕。
禦史大夫張暐以奏事不實追一官,待禦史路铎追兩官,并罷之;姬端修杖七十,論贖。
壬申,金英王從憲進封瀛王。
是月,定理官曆縣法。
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紹興中,數申嚴之,後浸廢。
慶元初,複诏除殿試上三人、南省元,并作邑。
旋用禦史程松言,诏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曆縣人并令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鹽改官人并試邑。
至是,正言陳自強,請初任未終之人,先注簽判一次,方許親民。
自後雖宰相子,殿式甲科人,無有不宰邑者矣。
五月,壬辰朔,頒《統天曆》。
先是诏造新曆,以馮履參定。
禦史張岩言履倡為陂辭,搖撼國是,遂罷去,诏諸道有通曉天文、曆算者,所在具其名來上。
至是曆成,賜名《統天》。
議者謂自渡江以來,曆法屢改,《統天》尤為疏謬。
金主以旱,下诏責躬,求直言,避殿,減膳,審理冤獄。
丁酉,以久雨民疫,命臨安府赈之。
戊戌,賜禮部進士曾從龍以下四百十一人及第、出身。
己亥,金應奉翰林文字陳載言四事:其一,言邊民苦于寇掠;其二,農民困于軍需;其三,審決冤滞,一切從寬,苟縱有罪;其四,行省官員,例獲厚賞,而沿邊司縣,曾不霑及。
金主是之。
庚戌,金主谕宰相曰:“諸路旱或關執政,今惟大興、宛平兩縣不雨,非其守令之過欤?”司空襄、平章政事張萬公、參知政事布薩揆上表待罪,金主以罪已答之,令各還職。
金戶部尚書孫铎言:“比年号令,或已行而中綴,或既改而複行,更張太煩,百姓不信。
請自今,凡将下令,再三講究,如有益于治則必行,無恤小民之言。
”國子司業赫舍哩善才,亦言頒行法令,絲綸既出,尤當固守。
金主然之。
金以胥鼎為著作郎。
鼎,持國之子也。
金主問宰臣曰:“鼎故家子,其才如何?”宰臣曰:“其人甚幹濟。
”金主曰:“著作職閑,緣今無它阙,姑授之。
”未幾,過右司郎中。
壬子,命諸州學置武士齋舍。
庚申,金平章政事瓜勒佳衡薨,谥貞獻。
六月,甲戌,金以雨足,報謝廟社。
丁醜,金右補阙楊廷秀言:“自轉對官外,複令随朝八品以上、外路五品以上及出使外路有可言者,并許移檢院以聞,則時政得失,民間利病,可周知矣。
”從之。
丁亥,金定宮中親戚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