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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二 神仙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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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林中作一草倉,示時人曰:“欲買杏者,不須報奉,但将谷一器置倉中,即自往取一器杏去。

    ”常有人置谷來少,而取杏去多者,林中群虎出吼逐之,大怖,急挈杏走,路傍傾覆,至家量杏,一如谷多少。

    或有人偷杏者,虎逐之到家,齧至死。

    家人知其偷杏,乃送還奉,叩頭謝過,乃卻使活。

    奉每年貨杏得谷,旋以赈救貧乏,供給行旅不逮者,歲二萬餘斛。

    縣令有女,為精邪所魅,醫療不效,乃投奉治之,若得女愈,當以侍巾栉。

    奉然之,即召得一白鼍,長數丈,陸行詣病者門,奉使侍者斬之,女病即愈。

    奉遂納女為妻,久無兒息。

    奉每出行,妻不能獨住,乃乞一女養之。

    年十餘歲,奉一日竦身入雲中去。

    妻與女猶存其宅,賣杏取給,有欺之者,虎還逐之。

    奉在人間三百餘年乃去,顔狀如三十時人也。

    (出《神仙傳》) 李常在 李常在者,蜀郡人也。

    少治道術,百姓累世奉事。

    計其年,已四五百歲而不老,常如五十許人。

    治病,困者三日(日原作月,據明抄本改),微者一日愈。

    在家有二男一女,皆已嫁娶,乃去。

    去時從其弟子曾家孔家,各請一小兒,年皆十七八。

    家亦不知常在欲何去,即遣送之。

    常在以青竹杖度二兒,遣歸置其家所卧之處。

    徑還,勿與家人語。

    二子承教,以杖歸家,家人了不見兒去。

    後乃各見死在床上,二家哀泣,殡埋之。

    百餘日,弟子從郫縣逢常在,将此二兒俱行,二兒與弟子泣語良久,各附書到。

    二家發棺視之,唯青竹杖耳,乃知非死。

    後三十餘年,居地肺山。

    更娶婦。

    常在先婦兒乃往尋求之。

    未至十日,常在謂後妻曰:“吾兒欲來見尋,吾當去,可将金餅與之。

    ”及至,求父所在,婦以金與之。

    兒曰:“父舍我去數十年,日夜思戀,聞父在此,故自遠來觐省,不求财也。

    ”乃止。

    三十日父不還,兒乃欺其母曰:“父不還,我去矣。

    ”至外,藏于草間。

    常在還語婦曰:“此兒詐言如是,當還。

    汝語之,汝長不複須我,我在法不複與汝相見。

    ”乃去。

    少頃兒果來,母語之如此。

    兒自知不複見其父,乃泣涕而去。

    後七十餘年,常在忽去。

    弟子見在虎壽山下居,複娶妻。

    有父子,世世見之如故,故号之曰“常在”。

    (出《神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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