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乳哺者。
歲餘,兒能食,乃不複至,遂以為己子。
義即卵中兒也。
又雲:“嘗有雷民,畜畋犬,其耳十二。
每将獵,必笞犬,以耳動為獲數。
未嘗偕(“偕”原作“王”,據明抄本改)動。
一日,諸耳畢動。
既獵,不複逐獸。
至海旁測中嗥鳴。
郡人視之,得(“得”字原“阙”,據明抄本補)十二大卵以歸,置于室中。
後忽風雨,若出自室。
既霁就視,卵破而遺甲存焉。
後郡人分其卵甲,歲時祀奠,至今以獲得遺甲為豪族。
或陰冥雲霧之夕,郡人呼為雷耕。
曉視野中,果有墾迹。
有是乃為嘉祥。
又時有雷火發于野中,每雨霁,得黑石,或圓或方,号雷公墨。
凡訟者投牒,必以雷墨雜常墨書之為利。
人或有疾,即掃虛室,設酒食,鼓吹幡蓋,迎雷于數十裡外。
既歸。
屠牛彘以祭,因置其門。
鄰裡不敢辄入,有誤犯者為唐突,大不敬,出豬牛以謝之。
三日又送,如初禮。
又雲。
嘗有雷民,因大雷電,空中有物,豕首鱗身,狀甚異。
民揮刀以斬,其物踣地,血流道中,而震雷益厲。
其夕淩空而去。
自後揮刀民居室,頻為天火所災。
雖逃去,辄如故。
父兄遂擯出,乃依山結廬以自處,災複随之。
因穴崖而居,災方止。
或雲,其刀尚存。
雷民圖雷以祀者,皆豕首鱗身也。
(出《投荒雜錄》)
葉遷韶
唐葉遷韶,信州人也。
幼歲樵牧,避雨于大樹下。
樹為雷霹,俄而卻合,雷公為樹所夾,奮飛不得遷。
韶取石楔開枝,然後得去。
仍愧謝之,約曰:“來日複至此可也。
”如其言至彼,雷公亦來,以墨篆一卷與之,曰:“依此行之,可以緻雷雨,祛疾苦,立功救人。
我兄弟五人,要聞雷聲,但喚雷大雷二,即相應。
然雷五性剛躁,無危急之事,不可喚之。
”自是行符緻雨,鹹有殊效。
嘗于吉州市大醉,太守擒而責之,欲加楚辱。
遷韶于庭下大呼雷五。
時郡中方旱,日光猛熾,霹震一聲,人皆颠沛。
太守下階禮接之,請為緻雨。
信宿大霪,田原遂足,因為遠近所傳。
遊滑州,時方久雨,黃河泛濫。
官吏備水為勞,忘其寝食。
遷韶以鐵劄,長二尺,立一符于河岸上。
水湧溢堆阜之形,而沿河流下,不敢出其符外。
人免墊溺,如今傳之。
或有疾請符,不擇筆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