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文集有是例。
故今從之。
一。
抄本章段脫缺字句訛謬。
刊本亦頗不完。
最難考正。
其脫缺之可考者填補。
不可考者依舊本計行數空之。
(經國典中數處有之。
而原刻脫缺不填者。
)訛謬之無疑者釐改。
字句互異者書某本作某字。
集中諱避之字(如元字避高皇帝諱。
代以原之類。
)皆仍之。
一。
舊本詩文。
無論勝國 本朝。
凡于所尊敬處。
皆極行書之。
一行或不滿二三字。
有乖簡編之體段。
故事系勝國者皆連書。
關 本朝者皆隔一字。
一。
詩文中字句事實人物當考者。
略加注釋。
以按字别之。
一。
公之事實。
載于麗史本傳。
而頗疏略。
且不及 本朝。
故考史乘諸書。
叙其年紀。
輯其事迹。
屬于附錄。
而章段末必條注其書目。
其散見于稗乘雜錄者亦多。
而語涉雌黃者。
并不收載。
一。
前後教告文字。
載于史乘本集者。
靡不采摭。
叙次成編。
至于諸賢序文。
或弁于卷首。
或附各篇之下。
又輯詩文之屬于公者。
無論中朝我東。
彙成别錄。
目以叙述。
并置諸卷末。
一。
抄本總八編。
而闆數多寡不均。
故從經濟文鑒例分詩編及經國典以下諸編。
各為上下卷。
并拾遺附錄合為十四編。
詳于總目。
一。
知密直事成原揆等。
典法判書洪仲原。
祭鄭尚書雲敬文載集中。
當删而姑附于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