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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珠玉錦繡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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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文刻镂,衣纨履絲,習俗相誇,殊途競爽,傷風敗俗,為弊良久。珠玉錦繡,概令禁斷。準式三品以上飾以玉,四品以上飾以金,五品以上飾以銀者,宜于腰帶及禦镫酒杯杓依式,自外悉鑄為铤。婦人衣服,各随其夫子。其已有錦繡衣服,聽染為皂,成段者官為市取。天下更不得采取珠玉,刻镂器玩。造作錦繡珠繩織成帖縧二色绫绮羅作龍鳳禽獸等異文字及堅扌間錦文者,決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兩京及諸州舊有官織錦坊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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