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饬敬祀社稷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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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為九土之尊,稷乃五谷之長,春祈秋報,祀典是尊。而天下郡邑所置社稷等,如聞祭事或不備禮,苟崇敬有虧,豈靈祗所降,欲望和氣豐年,焉可緻也。朕永惟典故,務在潔誠,俾官吏盡心,庶蒼生蒙福。自今已後,應祭官等庶事,宜倍加精潔,以副朕意,其社壇側近,仍禁樵牧。至如百姓私社,宜與官社同日緻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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