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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犯徒配軍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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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之所設,将以閑邪,法不在嚴,貴于知禁。朕自臨萬國,向逾三紀。思宏至道之化,實務好生之德。比者應犯極法,皆令免死配流,所以市無刑人,獄無冤系。哀矜勿喜,冀洽于生靈,大小以情,甯忘于鑒寐。至于徒罪,雖非重刑,力役之外,不免拘絷,載罹寒暑,誠可矜量。自今以後,其犯罪應合徒者,并宜配諸軍效力,庶感激之士,因以成功,寬大之恩,葉于在宥。且本置杖罪,是代肉刑,将以矜人,非惟重法。今官吏決罰,或有任情,因茲緻斃,深可哀憫。其犯杖罪,情非巨蠹者,量事亦令效力。宜令所司作載限,仍立條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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