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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吏部慎重注拟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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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又限循資,尤難獎擢。自今以後,簡擇縣令,但才堪政理。方圓取人,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注拟。諸畿望緊上中每等為一甲,委中書門下察問選擇堪任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其朝要子弟中庸,未曆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授文,又未經事,自今以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并不得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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