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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錢籴常平倉米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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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歲普熟,谷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籴,以實倉廪。縱逢水旱,不慮阻饑,公私之間,或亦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于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粜易者為收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配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籴物數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專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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