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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錢物兼用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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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弊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已後,所有莊宅口馬交易,并先用絹布绫羅絲綿等。其餘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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