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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侍臣論服制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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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則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缌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親之,宜服袒免。又鄭元注《禮記》雲:“同爨缌。”若比堂姨舅于同爨,親則厚矣。又《喪服》傳雲:“外親之服皆缌”,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過本,而須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傷乎?是皆親親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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