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均平戶籍敕

首頁
朕聽政之餘,精思理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什一而稅,前王令典,農桑異宜,舊制猶阙。今欲審其戶等,拯貧乏之人;賦彼商賈,抑浮惰之業。優劣之際,有深察之明;闾裡之間,無不均之歎。頃以人不欲擾,法貴從寬,所以比來,未全定戶。今已經數載,産業或成,适可因茲,平于賦稅。自今已後,每至定戶之時,宜委縣令與鄉村對定。審于衆議,察以資财,不得容有愛憎,以為高下。徇其虛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稱允當。仍委太守詳覆。如有不平,縣令錄奏,量事貶降,其鄉村對定之人,便與節級科罪。覆定之後,明立薄書。每有差科,先從高等,務茲不足,庶葉彜倫。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