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州二都張桌,妻王氏,富而無子。
至四十以後,王氏始生一子,名張文旆。
三歲,在溪邊獨自頑耍,被一打魚人見之,抱之上船,竟自撐去。
離張家二十裡田地,有一大戶,姓楊名廣,娶妻田氏,亦巨富而無子。
魚人舡到岸邊,聽得楊廣無子,遂抱得張文旆,到他家去賣。
假說道:「小人妻子死了,家又貧窮,襁褓此子因此抱來,恩養于人。
」楊廣遂将三兩文銀與他,讨為己子。
魚人得了銀子,寫張文書遂将張文旆交付楊廣而去。
後張桌尋子不見,隻說浸死溪中,悲号無任。
一日,文旆在楊廣家已四年,年已七歲,廣送在先生處讀書。
張桌為往州中去對錢糧,路經楊廣門首經過,忽見文旆身邊走過。
桌認得是己子,連呼「文旆」數聲。
旆即連應數句,以為素相熟者。
桌即同子入到楊廣家中,告訴失子之故,說道:「此子乃吾之子,不知何為來至此間?」誰想廣将此子改名楊一棟,惟恐為桌争去,遂曰:「我這兒子拙妻田氏親生,經今八歲。
但是從來見人,不問生熟,随呼随應,嬉笑與言。
故此你叫他,他便應。
你安得認為爾子?」桌曰:「此子委是我的。
怎麼爾拐來在此?」廣即大罵曰:「老畜生,不知死活!到此冒認人家兒子!」遂将張桌劈面連打兩掌。
桌曰:「打便任你打,兒子我必定要取去。
」楊廣曰:「除了府縣,除非都察院去告來,方奈得我何!」桌曰:「我就在都院告你!」說罷自歸家。
取了盤費,直到都院擊鼓:告狀人張桌,系嵩明州二都民籍。
告為拐騙事。
一子文旆年三歲,失去無蹤。
經今四載。
偶于五都楊廣家得之。
廣冒認作子,執賴不還。
理辯觸惡趕打,不容分說。
子去絕嗣,孤寡後日将何依倚?懇天究子,庶使老有所終。
上告。
郭爺看了狀辭,說道:「這樣小事,府縣何不去告?」張桌曰:「楊廣勢大,小的無後為大,故此冒死來告!」郭爺遂為準了狀辭,仰知府艾思俊,速拘楊廣,解院親問。
牌下嵩明州,知州即擒得楊廣,起解入院。
原、被告俱在,郭爺問曰:「爾兩人怎麼争占兒子?」廣曰:「小的止生一子,今年八歲,送學讀書。
冤被張桌看見,強認是他兒子。
小的趕罵他是實。
」張桌曰:「小人兒子三歲失去,今偶見于楊廣家中。
呼他當時乳名,他便知應。
不惟面貌熟識,而即此知應,安得不是小的兒子?」楊廣曰:「小的兒子,從來不問生熟人等,但見他呼,他便即應聲。
他的兒子乳名文旆,小的兒子當時偶亦此名。
隻是如今入學改名一棟。
」當時,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