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是什麼三十五兩?」郭爺曰:「官人借宿,灌醉謀财,爾尚不知」」養正曰:「捉賊必贓,捉奸必雙。
小的本分為人,又未開店,安得謀财害命?」郭爺曰:「你不謀人?」遂取前狀擲下,曰:「此不是你真贓證乎?」養正看了證詞,心中暗忖:「此事隻有我知,怎有此狀詞?諒或夢中得來不定。
」遂不認而訴曰:訴狀人童養正,系長興縣童村裡人。
訴為燭幽事。
鄉民田食山僻,寂無商旅通往。
爺台責供,謀财害命大辟。
村落人煙辏集,一人難動兇謀。
風聞安據?重罪平加。
懇天莫執再談。
蟻命感恩無任。
郭爺看罷訴詞,笑曰:「這欺心奴才,還要妄談是非,叫地方将塘幹了來看!」地方聽郭爺之命,登時放幹塘水。
隻見内中骸骨一付,用大石壓在下面。
郭爺叫取上來,命仵作檢看,是男是女。
仵作将骨一一檢确,報曰:「是一男子。
」郭爺曰:「拿過童養正來!」此是揭老爺,往象山之任,一人獨宿爾家。
朝廷命官,謀他三十五兩銀子,又傷他性命,爾心何忍?為些小銀子,損一命官。
着實與我的四十!」隸皂打罷,養正受刑不過,情願供招,所謀是實。
郭爺曰:「那銀子在何處?」養正曰:「已用去。
」郭爺曰:「衆地方可将養正産業,賣銀一百兩,收貯揭斯韶骸骨。
我這裡着人,宿州取他子來奔喪。
」養正遂問秋後處斬。
帶案解道。
判曰:
以平民而殺平民,猶為弱肉強食,況以兇狠村人,而利财戕命官乎!揭典史一人借宿,童養正見财欺心,不惟罄其有,而又沉其屍。
此等兇魂,與水俱深,将何時流得恨盡?假此藐法傷生,天不動之以風,則童終逃刑而挽終無迹矣!今加大辟,用慰死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