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這時的高層機構,是英皇與議會(parliament)間牽強的平衡。
封建制度間的安排,英皇平時以他自己土地的收入供應他政府的開銷,隻有特殊情形才能召開議會請求津貼(subsidy),不能随便抽稅。
17世紀的沖突一開,雙方都用成例作借口,其實則目下的發展,早已超過成例之外。
亨利第八别出心裁的宗教改革,使英皇成為英國教會的首長,已把他自己和他的繼承人吹成半個教皇。
一到17世紀,民間的趨向則是信男信女做主的一種集會性質的教會。
17世紀初期的使用司法權也發生争執。
因為普通法不能對付新社會的問題,一個補救的辦法,則是英皇的“特權法庭”(prerogativecourts)。
這些法庭的取舍,各書所叙不同。
但一般包括皇廷牧師的法庭、财政大臣的法庭、英皇巡行法庭、高級委員會(HighCommission)的法庭(管宗教事宜),和“星房”(StarChamber)法庭(管刑事)。
這些法庭不用普通法,而以“公平法”(equity)為準繩。
公平法本身非法律,隻代表一種法律觀念,以天理良心做主,也受有羅馬法及教會法影響,在它裁判之下,案情處置以合情理(equitable)為原則,對于是否合法(legal)倒沒有提及(合法務必遵成例),足以打破普通法凡事推宕,堅持以前沒有做過的事統統不能做的習慣。
這程序已開始于16世紀,隻是一到17世紀,英皇已因稅收和宗教兩樁大事不孚人望,議會派更怕皇室用公平名義自作主張,去支持寡頭政治。
所以内戰前夕,議會通過法案,将當中最犯衆怒的兩個特權法庭即高級委員會和星房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