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焚書令
針對淳于越封建諸侯的提議,李斯上書嬴政作答。
書曰:“五帝不相複,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
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
且淳于越所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哉?異時諸侯并争,厚招遊學。
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
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
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并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
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
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
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
禁之便。
”
至于如何禁止,書中再道: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
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
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所不去者,醫藥蔔筮種樹之書。
若欲有學者,以吏為師。
”
書上嬴政,嬴政批道,可。
意思就是,我看行。
這便是曆史上著名的秦火焚書了。
對于此舉,後世多持惡評。
然而,在附和過往那些罵聲之前,我們有必要詳細了解有關焚書的種種細節和實際後果。
誇人要誇到癢處,罵人則要罵到痛處。
知己知彼,方能百罵不殆。
倘一聞焚書二字,也不深究,便即拍案而起,破口大罵,作激憤聲讨狀,竊以為不免“操”之過急。
首先,從李斯的視角看去,焚書有它的邏輯必然性。
在李斯的上書中,對淳于越請求分封之事,隻用了“三代之事,何足法哉”八個字,便已駁斥一盡。
随即,将淳于越之流定性為“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
而像淳于越這樣的人,所在多有,“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
”人之所學,則是源于書本,因此,禁書乃至焚書便是斬草除根的應有之義了。
古人竹簡刀筆,著書匪易。
不比今日,每年都有數十萬種著作出版面世,借用叔本華的話來說,還都是些“内容豐富、見解獨到、而且全是少不得”的著作。
這也就決定了,帝國焚書的品種不可能太多,大緻為:
一,史官非秦記者,即六國之史記,以其多譏諷于秦。
二、詩書、百家語。
尤其詩書,乃是淳于越之流以古非今的武器倉庫。
燒之等于繳械,看爾等還怎麼援引去。
需要特加注意的是,從李斯的上書可知,當時帝國所有的書籍,包括明令燒毀的在内,在政府中都留有完整的備份。
朱熹也雲:秦焚書也隻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舊留得;如說“非秦記及博士所掌者,盡焚之”,則六經之類,他依舊留得,但天下人無有。
第二節焚書辯
對帝國的這一舉措,清人劉大魁的解釋是,“其所以若此者,将以愚民,而固不欲以自愚也。
”而在我看來,帝國将這些禁書善加備份收藏,并不以悉數銷毀為快,除去不欲自愚外,也應存有一種責任心和長遠考慮。
好比我們都知道,天花病毒曾經肆虐了幾個世紀,奪去了數千萬人的生命,給人類帶來巨大而深重的災難。
盡管如此,人類卻也并沒有将天花病毒徹底銷毀,讓它永遠消失于地球,而是分别在莫斯科和亞特蘭大的兩個實驗室裡保存了少量樣本,以備研究,或應對任何人力無法預測的不時之需。
至于民間,如果私藏禁書,抗拒不交,後果又會如何?答曰:“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也就是說,将接受黥面和輸邊築長城的處罰。
在今天看來,這樣的後果無疑是嚴重的,但在刑罰嚴酷的秦國,這卻算得上是輕罰了,并不嚴厲。
而且,這樣的處罰還是在藏書被官府發現的前提之下,如果未被發現,自然也就不用追究。
由此可見,在當時的禁令中,焚書并非第一要務。
夜半橋邊呼孺子,人間猶有未燒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