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六卷 争輝 第四章 初(三)

首頁
除了總管軍政大權的安撫使外,還有負責糧草稅收的轉運使,負責刑獄公事的提刑官及負責赈濟的提舉,四個大員互不統屬,都直接對朝廷負責。

    而一縣之地,除了知縣外,還有縣丞、縣尉、主簿,一州之地還有通判,知州等。

    這些職位雖然沒有路、府正職那樣具有實權,卻待遇豐厚,至少結局比起被裁撤回家好得多。

     沒等衆人想好了去盯那個地方副職,趙時俊又燒起了第二把大火。

    他上書給大都督府,要求改變以往地方官職太多,人浮于事的情況。

    建議明确路、府一級官員職責,裁撤虛職,把相關職位與大都督府下部門或朝廷各部直接挂鈎,以免地方和中央行政重複,令百姓無所适從。

     文天祥允之,奏請幼帝趙昺。

    十月末,帝昺下令,各路安撫使隻負責維持地方正常運轉,替朝廷管理百姓,不再負責軍務。

    而轉運、提刑二職及其從吏,皆不得幹涉地方日常政務。

    轉運使負責地方稅收錢糧,歸屬戶部之下。

    提刑負責地方訴訟複核,歸屬刑部之下。

    提舉撤消。

    另外,參照左相陸秀夫的建議,在各路增加學政一人,負責替天子教化百姓,使百姓明禮儀,知約法。

    并且在災年有赈濟地方的權力。

     在縣這個級别的官位上,帝昺下令,将縣丞與縣尉合并為縣尉,由其負責地方治安。

    将主簿職責歸屬于轉運使之下,負責地方稅務。

    在縣尉、主簿之外,增設立督學一人,歸上級學政管理。

    将區長、裡正歸為朝廷正式官員序列,其任命由地方百姓推舉而生。

    其他不如流的小吏,則由縣令自行任命,每縣不得超過十五人。

    這些小吏,亦不得幹涉區長、裡正分内事務。

     這一下,地方上的散職又少了三分之一。

    僧多粥少,冗官們眼睛更紅,恨不得将趙時俊從家中拖出來撕碎掉,免得他再燒第三把火。

    無奈趙時俊生來膽大,很快提出第三條建議,各府、縣主官,有在地方上推行《臨時約法》,幫助百姓選舉區長、裡正的職責。

    到任後半年之内,區長、裡正選舉沒有舉行,或不經選舉指派區長、裡正,以失職論處。

     行朝官員忍無可忍,跳起來指責趙時俊蓄意擾民。

    本來大夥在制定《臨時約法》時,就做好了有法不依的打算。

    官員們的如意算盤是,利用約法規定縣以上官員需經科舉的漏洞,将縣、州、府各級職位抓在手中,然後消極怠工,讓區(鄉)、裡一級的小官産生辦法照舊,把選舉制消滅于無形。

    昔日王安石變法,大宋官員們就是用這種辦法阻擊新法推廣的。

    而王安石失勢後,舊黨重提舊法,被發配到地方的革新派官員也是用同一種手段進行對抗。

    有法不依,是大宋官場慣例。

    而趙時俊的建議,顯然讓衆人的如意算盤完全落空。

     衆人争吵不止,就在這個時候,左相陸秀夫再次站了出來,呼籲官員們尊重約法。

    既然大夥在約法大會上立誓,要以生命捍衛約法,就不要出于私心而試圖曲解它。

    否則,要此約法何用? “約法不過是奸相文天祥攬天下大權于自己之手的工具,如今,他如願攬權在手,自然不會給我等好臉色看!”禦史大夫葉旭紅着臉在朝堂上咆哮道。

     “此乃朝堂,葉大人若無應對之策,請勿說這等無憑無據之言!”陸秀夫不悅地斥責道。

    葉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