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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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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坦白。

    克勞特向他進言,說:現有證據已是無可辯駁了,“哪一個陪審團也決不會相信你沒有幹過這事的,”不過,“要是你馬上向梅森徹底交代,那末,他比誰都容易替你在法官和州長面前說話——讓你得到從輕發落,說不定隻判處無期徒刑或是二十年徒刑。

    可現在你要是還這個樣子,到頭來大概是要上電椅的。

    情況的确是這樣。

    ” 不過,克萊德依然充滿着當時在熊湖主宰着他的恐懼心理,還是一個勁兒默不作聲。

    因為,他既然并沒有——至少不是故意的——砸過她,現在幹嗎要說他砸了她呢?再說,現在既然還沒有人想到照相機上來,那他幹嗎要說自己砸她時用的是什麼東西呢? 當本縣測量員在湖上把羅伯達溺死的地點與克萊德泅水上岸的地點之間的距離精确地測量出來以後,厄爾·紐科姆回到了梅森身邊,突然報告一大重要發現。

    因為,離克萊德站着換掉衣服的地方不遠的一根圓木底下,發現了他當初隐藏的那架照相機的三腳架,雖然有一點兒生鏽和發黴,但是梅森等人都認為,這玩意兒很有分量,砸在羅伯達頭上,準叫她栽跟鬥,所以他就有可能把她帶到船上,最後扔入水中。

    不過,克萊德一看見這副三腳架,盡管臉色比剛才更加慘白,可他還是矢口否認當時随身攜帶照相機或是三腳架。

    于是,梅森馬上決定重新一一傳訊所有的見證人,看看誰還記得過去看見克萊德有過三腳架或是照相機。

     直到這一天快要黑下來時,方才鬧清楚了:給克萊德和羅伯達開車送至此地的導遊、看見克萊德随身攜帶手提箱上船的看船人,以及看見克萊德和羅伯達在離開草湖的那一天早上從旅社出發去火車站的草湖旅社的年輕女招待,現在回想起來,都說“有一些黃色棍子”拴在他的手提箱上頭,那必定就是這副三腳架了。

     随後,伯頓·伯利斷定:克萊德砸她時所用的東西,說到底,也許根本不是這副三腳架,而可能是甚至比它重得多的東西——照相機。

    因為,照相機棱兒可以說明她頭顱部分的傷痕長短,照相機的平面可以說明她臉部各處的傷痕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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