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籍所載,合于歲差者,淳風皆不取,而專取于《呂氏春秋》。
若謂十二紀可以為正,則立春在營室五度,固當不易,安得頓移使當啟蟄之節?此又其所不思也。
漢四百二十六年,日卻差五度。
景帝中元三年甲午歲冬至,應在鬥二十一度。
太初元年,《三統曆》及《周曆》皆以十一月夜半合朔冬至,日月俱起牽牛一度。
古曆與近代密率相較,二百年氣差一日,三百年朔差一日。
推而上之,久益先天;引而下之,久益後天。
僖公五年,《周曆》正月辛亥朔,餘四分之一,南至。
以歲差推之,日在牽牛初。
至宣公十一年癸亥,《周曆》與《麟德曆》俱以庚戌日中冬至,而月朔尚先《麟德曆》十五辰。
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周曆》以正月己醜朔日中南至,《麟德曆》以己醜平旦冬至。
哀公十一年丁巳,《周曆》入己酉蔀首,《麟德曆》以戊申禺中冬至。
惠王四十三年己醜,《周曆》入丁卯蔀首,《麟德曆》以乙醜日昳冬至。
呂後八年辛酉,《周曆》入乙酉蔀首,《麟德曆》以壬午黃昏冬至;其十二月甲申,人定合朔。
太初元年,《周曆》以甲子夜半合朔冬至,《麟德曆》以辛酉禺中冬至,十二月癸亥晡時合朔。
氣差三十二辰,朔差四辰。
此疏密之大較也。
僖公五年,《周曆》、漢曆、唐曆皆以辛亥南至。
後五百五十餘歲,至太初元年,《周曆》、漢曆皆得甲子夜半冬至,唐曆皆以辛酉,則漢曆後天三日矣。
祖沖之、張胄玄促上章歲至太初元年,沖之以癸亥雞鳴冬至,而胄玄以癸亥日出。
欲令合于甲子,而适與《魯曆》相會。
自此推僖公五年,《魯曆》以庚戌冬至,而二家皆以甲寅。
且僖公登觀台以望而書雲物,出于表晷天驗,非時史亻意度。
乖丘明正時之意,以就劉歆之失。
今考麟德元年甲子,唐曆皆以甲子冬至,而《周曆》、漢曆皆以庚午。
然則自太初下至麟德差四日,自太初上及僖公差三日,不足疑也。
以歲差考太初元年辛酉冬至加時,日在鬥二十三度。
漢曆,氣後天三日,而日先天三度,所差尚少。
故落下闳等雖候昏明中星,步日所在,猶未覺其差。
然《洪範》、《太初》所揆,冬至昏奎八度中,夏至昏氐十三度中,依漢曆,冬至日在牽牛初太半度,以昏距中命之,奎十一度中;夏至,房一度中。
此皆闳等所測,自差三度,則劉向等殆已知《太初》冬至不及天三度矣。
及永平中,治曆者考行一事,史官注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
然諸儒守谶緯,以為當在牛初,故賈逵等議:“石氏星距,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于赤道二十一度也。
《
冬至,日在牽牛初,無牽年所起文。
編等據今日所去牽牛中星五度,于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耀》相近。
”遂更曆從鬥二十一度起。
然古曆以鬥魁首為距,至牽牛為二十二度,未聞移牽牛六度以就《太初》星距也。
逵等以末學僻于所傳,而昧天象,故以權誣之,而後聽從他術,以為日在牛初者,由此遂黜。
今歲差,引而退之,則辛酉冬至,日在鬥二十度,合于密率,而有驗于今;推而進之,則甲子冬至,日在鬥二十四度,昏奎八度中,而有證于古。
其虛退之度,又适及牽牛之初。
而沖之雖促減氣分,冀符漢曆,猶差六度,未及于天。
而《麟德曆》冬至不移,則昏中向差半次。
淳風以為太初元年得本星度,日月合璧,俱起建星。
賈逵考曆,亦雲古曆冬至皆起建星。
兩漢冬至,日皆後天,故其宿度多在鬥末。
今以儀測,建星在鬥十三四度間,自古冬至無差,審矣。
按古之六術,并同《四分》。
《四分》之法,久則後天。
推古曆之作,皆在漢初,卻較《春秋》,朔并先天,則非三代之前明矣。
古曆,南鬥至牽牛上星二十一度,入《太初》星距四度,上直西建之初。
故六家或以南鬥命度,或以建星命度。
方周、漢之交,日已潛退,其襲《春秋》舊曆者,則以為在牽牛之首;其考當時之驗者,則以為入建星度中。
然氣朔前後不逾一日,故漢曆冬至,當在鬥末。
以為建星上得《太初》本星度,此其明據也。
《四分》法雖疏,而先賢謹于天事,其遷革之意,俱有效于當時,故太史公等觀二十八宿疏密,立晷儀,下漏刻,以稽晦朔、分至、躔離、弦望,其赤道遺法,後世無以非之。
故雜候清台,《太初》最密。
若當時日在建星,已直鬥十三度,則壽王《調曆》宜允得其中,豈容頓差一氣而未知其謬?不能觀乎時變,而欲厚誣古人也。
後百餘歲,至永平十一年,以《麟德曆》較之,氣當後天二日半,朔當後天半日。
是歲《四分曆》得辛酉蔀首,已減《太初曆》四分日之三,定後天二日太半。
《開元曆》以戊午禺中冬至,日在鬥十八度半弱,潛退至牛前八度。
進至辛酉夜半,日在鬥二十一度半弱。
《續漢志》雲:“元和二年冬至,日在鬥二十一度四分之一。
”是也。
祖沖之曰:“《四分曆》立冬景長一丈,立春九尺六寸,冬至南極日晷最長。
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景應等。
而相差四寸,此冬至後天之驗也。
二氣中景,日差九分半弱,進退調均,略無盈縮。
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景皆九尺八寸。
以此推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矣。
”東漢晷漏定于永元十四年,則《四分》法施行後十五歲也。
二十四氣加時,進退不等,其去午正極遠者,四十九刻有餘。
日中之晷,頗有盈縮,故治曆者皆就其中率,以午正言之。
而《開元曆》所推氣及日度,皆直子半之始。
其未及日中,尚五十刻。
因加二日十二刻,正得二日太半。
與沖之所算及破章二百年間辄差一日之數,皆合。
自漢時辛酉冬至,以後天之數減之,則合于今曆歲差鬥十八度。
自今曆戊午冬至,以後天之數加之,則合于賈逵所測鬥二十一度。
反複佥同。
而淳風冬至常在鬥十三度,豈當時知不及牽牛五度,而不知過建星八度耶? 晉武帝太始三年丁亥歲冬至,日當在鬥十六度。
晉用魏《景初曆》,其冬至亦在鬥二十一度少。
太元九年,姜岌更造《三紀術》,退在鬥十七度。
曰:“古曆鬥分強,故不可施于今;《乾象》鬥分細,故不可通于古。
《景初》雖得其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合朔虧盈,皆不及其次。
假月在東井一度蝕,以日檢之,乃在參六度。
”岌以月蝕沖知日度,由是躔次遂正,為後代治曆者宗。
宋文帝時,何承天上《元嘉曆》,曰:“《四分》、《景初曆》,冬至同在鬥二十一度,臣以月蝕檢之,則今應在鬥十七度。
又土圭測二至,晷差三日有餘,則天之南至,日在鬥十三四度矣。
”事下太史考驗,如承天所上。
以《開元曆》考元嘉十年冬至,日在鬥十四度,與承天所測合。
大明八年,祖沖之上《大明曆》,冬至在鬥十一度,《開元曆》應在鬥十三度。
梁天監八年,沖之子員外散騎侍郎恒之上其家術。
诏太史令将作大匠道秀等較之,上距大明又五十年,日度益差。
其明年,閏月十六日,月蝕,在虛十度,日應在張四度。
承天曆在張六度,沖之曆在張二度。
大同九年,虞廣刂等議:“姜岌、何承天俱以月蝕沖步日所在。
承天雖移岌三度,然其冬至亦上岌三日。
承天在鬥十三四度,而岌在鬥十七度。
其實非移。
祖沖之謂為實差,以推今冬至,日在鬥九度,用求中星不合。
自岌至今,将二百年,而冬至在鬥十二度。
然日之所在難知,驗以中星,則漏刻不定。
漢世課昏明中星,為法已淺。
今候夜半中星,以求日沖,近于得密。
而水有清濁,壺有增減,或積塵所擁,故漏有遲疾。
臣等頻夜候中星,而前後相差或至三度。
大略冬至遠不過鬥十四度,近不出十度。
”又以九年三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房四度蝕。
九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昴三度蝕。
以其沖計,冬至皆在鬥十二度。
自姜岌、何承天所測,下及大同,日已卻差二度。
而淳風以為晉、宋以來三百餘歲,以月蝕沖考之,固在鬥十三四度間,非矣。
劉孝孫《甲子元曆》,推太初冬至在牽牛初,下及晉太元、宋元嘉皆在鬥十七度。
開皇十四年,在鬥十三度。
而劉焯曆仁壽四年冬至,日在黃道鬥十度,于赤道鬥十一度也。
其後孝孫改從焯法,而仁壽四年冬至,日亦在鬥十度。
焯卒後,胄玄以其前曆上元起虛五度,推漢太初,猶不及牽牛,乃更起虛七度,故太初在鬥二十三度,永平在鬥二十一度,并與今曆合。
而仁壽四年,冬至在鬥十三度,以驗近事,又不逮其前曆矣。
《戊寅曆》,太初元年辛酉冬至,進及甲子,日在牽牛三度。
永平十一年,得戊午冬至,進及辛酉,在鬥二十六度。
至元嘉,中氣上景初三日,而冬至猶在鬥十七度。
欲以求合,反更失之。
又曲循孝孫之論,而不知孝孫已變從《皇極》,故為淳風等所駁。
歲差之術,由此不行。
以太史注記月蝕沖考日度,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月蝕在婁十度。
至開元四年六月庚申,月蝕在牛六度。
較《麟德曆》率差三度,則今冬至定在赤道鬥十度。
又《皇極曆》,歲差皆自黃道命之,其每歲周分,常當南至之軌,與赤道相較,所減尤多。
計黃道差三十六度,赤道差四十餘度,雖每歲遁之,不足為過。
然立法之體,宜盡其原,是以《開元曆》皆自赤道推之,乃以今有術從變黃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