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起差,每度增一,終于二十五度,計增二十六分。
又每度增二,終于四十度。
又每度增六,終于四十四度,增六十八。
又每度增二,終于五十度。
又每度增七,終于五十五度。
又每度增十九,終于六十度,增百六十。
又每度增三十三,終于六十五度。
又每度增三十六,終于七十度。
又每度增三十九,終于七十二度,增二百六十。
又度增四百四十。
又度增千六十。
又度增千八百六十。
又度增二千八百四十。
又度增四千。
又度增五千三百四十。
各為每度差。
因累其差,以遞加初數,滿百為分,分十為寸,各為每度晷差。
又累其晷差,得戴日之北每度晷數。
各置其氣去極度,以極去戴日度五十六及分八十二半減之,得戴日之北度數。
各以其消息定衰所直度之晷差,滿百為分,分十為寸,得每日晷差。
乃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晷數,得每日中晷常數。
以其日處在氣定小餘,爻統減之,餘為中後分。
不足減,反相減,為中前分。
以其晷差乘之,如通法而一,為變差。
以加、減中晷常數,冬至後,中前以差減,中後以差加;夏至後,中前以差加,中後以差減。
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
得每日中晷定數。
又置消息定衰,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
各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一夜半漏,得每日夜半漏定數。
其全刻,以九千一百二十乘之,十九乘刻分從之,如三百而一,為晨初餘數。
各倍夜半漏,為夜刻。
以減百刻,餘為晝刻。
減晝五刻以加夜,即晝為見刻,夜為沒刻。
半沒刻加半辰,起子初算外,得日出辰刻。
以見刻加而命之,得日入。
置夜刻,五而一,得每更差刻。
又五除之,得每籌差刻。
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得甲夜初刻。
又以更籌差加之,得五夜更籌所當辰。
其夜半定漏,亦名晨初一夜刻。
又置消息定衰,滿百為度,不滿為分。
各遞以息減、消加氣初去極度,各得每日去極定數。
又置消息定衰,以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之,如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度差。
差滿百為度。
各遞以息加、消減其氣初距中度,得每日距中度定數。
倍之,以減周天,為距子度。
置其日赤道日度,加距中度,得昏中星。
倍距子度,以加昏中星,得曉中星。
命昏中星為甲夜中星,加每更差度,得五夜中星。
凡九服所在,每氣初日中晷常數不齊。
使每氣去極度數相減,各為其氣消息定數。
因測其地二至日晷,測一至可矣,不必兼要冬夏。
于其戴日之北每度晷數中,較取長短同者,以為其地戴日北度數及分。
每氣各以消息定數加減之,因冬至後者,每氣以減。
因夏至後者,每氣以加。
得每氣戴日北度數。
各因所直度分之晷數,為其地每定氣初日中晷常數。
其測晷有在表南者,亦據其晷尺寸長短與戴日北每度晷數同者,因取其所直之度,去戴日北度數。
反之,為去戴日南度。
然後以消息定數加減之。
二至各于其地下水漏以定當處晝夜刻數。
乃相減,為冬、夏至差刻。
半之,以加、減二至晝夜刻數,為定春、秋分初日晝夜刻數。
乃置每氣消息定數。
以當處差刻數乘之,如二至去極差度四十七分,八十而一,所得依分前、後加、減初日晝夜漏刻,各得餘定氣初日晝夜漏刻。
置每日消息定衰,亦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所得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漏刻,得次日。
其求距中度及昏明中星日出入,皆依一陽一城法求之。
仍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為今有之數。
若置其地春、秋定日中晷常數與一陽一城每日晷數,較其同者,因其日夜半漏亦為其地定春、秋分初日夜半漏。
求餘定氣初日,亦以消息定數依分前、後加、減刻分,春分後以減,秋分後以加。
滿象積為刻。
求次日,亦以消息定衰,依一陽一城術求之。
此術究理,大體合通。
然高山平川,視日不等。
較其日晷,長短乃同。
考其水漏,多少殊别。
以茲參課,前術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