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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七十四 劉第五班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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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如目前,頻伸諧戲不敢隐。

    惟晏能行之,它人不能也。

    代宗嘗命考所部官吏善惡,刺史有罪者,五品以上辄系劾,六品以下杖然後奏。

     李靈耀反,河南節帥或不奉法,擅征賦,州縣益削。

    晏常以羨補乏,人不加調,而所入自如。

    第五琦始權鹽佐軍興,晏代之,法益密,利無遺入。

    初,歲收缗錢六十萬,末乃什之,計歲入千二百萬,而榷居太半,民不告勤。

    京師鹽暴貴,诏取三萬斛以贍關中,自揚州四旬至都,人以為神。

    至湖峤荒險處,所出貨皆賤弱,不償所轉,晏悉儲淮、楚間,貿銅易薪,歲鑄缗錢十餘萬。

    其措置纖悉如此。

    諸道巡院,皆募駛足,置驿相望,四方貨殖低昂及它利害,雖甚遠,不數日即知,是能權萬貨重輕,使天下無甚貴賤而物常平,自言如見錢流地上。

    每朝谒,馬上以鞭算。

    質明視事,至夜分止,雖休澣不廢。

    事無閑劇,即日剖決無留。

    所居修行裡,粗樸庳陋,飲食儉狹,室無媵婢。

    然任職久,勢軋宰相,要官華使多出其門。

    自江淮茗橘珍甘,常與本道分貢,競欲先至,雖封山斷道,以禁前發,晏厚赀緻之,常冠諸府,由是媢怨益多。

    饋謝四方有名士無不至,其有口舌者,率以利啖之,使不得有所訾短。

    故議者頗言晏任數固恩。

    大曆時政因循,軍國皆仰晏,未嘗檢質。

    德宗立,言者屢請罷轉運使,晏亦固辭,不許。

    又加關内河東三川轉運、鹽鐵及諸道青苗使。

     始,楊炎為吏部侍郎,晏為尚書,盛氣不相下。

    晏治元載罪,而炎坐貶。

    及炎執政,銜宿怒,将為載報仇。

    先是,帝居東宮,代宗一寵一獨孤妃,而一愛一其子韓王。

    宦人劉清潭與嬖幸請立妃為後,且言王數有符異,以搖東宮。

    時妄言晏與謀。

    至是,炎見帝流涕曰:“賴祖宗神靈,先帝與陛下不為賊臣所間,不然,劉晏、黎幹搖動社稷,兇謀果矣。

    今幹伏辜而晏在,臣位宰相,不能正其罪,法當死。

    ”崔祐甫曰:“陛下已廓然大赦,不當究飛語,緻人于罪。

    ”硃泚、崔甯力相解釋,甯尤切至。

    炎怒,斥甯于外,遂罷晏使。

    坐新故所交簿物抗謬,貶忠州刺史,中官護送。

    炎必欲傅其罪,知庾準與晏素憾,乃擢為荊南節度使。

    準即奏晏與硃泚書,語言怨望,又搜卒,擅取辟物,脅诏使,謀作亂。

    炎證成之。

     建中元年七月,诏中人賜晏死,年六十五。

    後十九日,賜死诏書乃下,且暴其罪。

    家屬徙嶺表,坐累者數十人,天下以為冤。

    時炎兼删定使,議籍沒,衆論不可,乃止。

    然已命簿錄其家,唯雜書兩乘,米麥數斛,人服其廉。

    淄青節度使李正己表誅晏太暴,不加驗實,先誅後诏,天下駭惋,請還其妻子。

    不報。

    興元初,帝浸寤,乃許歸葬。

    貞元五年,遂擢晏子執經為太常博士,宗經秘書郎。

    執經還官,求追命,有诏贈鄭州刺史,又加司徒。

     晏殁二十年,而韓洄、元琇、裴腆、李衡、包佶、盧徵、李若初繼掌财利,皆晏所辟用,有名于時。

     晏既被誣,而舊吏推明其功。

    陳谏以為管、蕭之亞,著論紀其詳,大略以“開元、天寶間天下戶千萬,至德後殘于大兵,饑疫相仍,十耗其九,至晏充使,戶不二百萬。

    晏通計天下經費,謹察州縣災害,蠲除振救,不使流離死亡。

    初,州縣取盎人督漕輓,謂之‘船頭’;主郵遞,謂之‘捉驿’;稅外橫取,謂之‘白著’。

    人不堪命,皆去為盜賊。

    上元、寶應間,如袁晁、陳莊、方清、許欽等亂江淮,十餘年乃定。

    晏始以官船漕,而吏主驿事,罷無名之斂,正鹽官法,以裨用度。

    起廣德二年,盡建中元年,黜陟使實天下戶,收三百餘萬。

    王者一愛一人,不在賜與,當使之耕耘織纴,常歲平斂之,荒年蠲救之,大率歲增十之一。

    而晏尤能時其緩急而先後之。

    每州縣荒歉有端,則計官所赢,先令曰:‘蠲某物,貸某戶。

    ’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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