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生者。
天台宗學衆。
俱集會學堂。
試法華。
金光明。
二部經訓。
若得其第。
具注籍名。
試業之日。
申送官。
若六年成業。
預試業例。
若不成業。
不預試業*例。
若有退阙。
具注退者名并應補者名。
申替官。
凡得業學生等衣食。
各須私物。
若心才如法。
骨法成就。
但衣食不具。
施此院狀。
行檀九方。
充行其人。
凡得業學生。
心性違法。
衆制不順。
申送官。
依式取替。
凡此宗得業者。
得度年。
即令受大戒。
受大戒竟。
一十二年。
不出山門。
令勤修學。
初六年聞慧為正。
思修為傍。
一日之中。
二分内學。
一分外學。
長講為行。
法施為業。
後六年思修為正。
聞慧為傍。
止觀業。
具令修習四種三昧。
遮那業。
具令修習三部念誦。
凡比睿山。
一乘止觀院。
天台宗學生等年分。
并自進者。
不除本寺名帳。
便入近江有食諸寺。
令送供料。
但冬夏法服。
依大乘法。
行檀諸方。
蔽有待身。
令業不退。
而今而後。
固為常例。
草庵為房。
竹葉為座。
輕生重法。
令法久住。
守護國家。
凡有他宗年分之外。
得度受具者。
自進欲住山十二年。
修學兩業者。
具注本寺并師主名。
明取山院狀須安置官司。
固經一十二年竟。
準此宗年分者。
例賜法師位。
若阙式法。
退卻本寺。
凡住山學生。
固經一十二年。
依式修學。
慰賜大法師位。
若雖其業不具。
固不出山室。
經一十二年。
慰賜法師位。
若此宗者。
不順宗式。
不住山院。
或雖住山。
屢煩衆法。
年數不足。
永貫除官司天台宗名。
本寺退卻。
凡此天台宗院。
差俗别當兩人。
結番令加檢校。
兼令禁盜賊酒女等。
住持佛法。
守護國家。
以前八條式。
為住持佛法。
利益國家。
接引群生。
後生進善。
謹請天裁。
謹言。
弘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前入唐求法沙門最澄(上)
天台法華宗年分度者回小向大式
合肆條
凡佛寺有三
一者一向大乘寺初修業菩薩僧所住寺
二者一向小乘寺一向小乘律師所住寺
三者大小兼行寺久修業菩薩僧所住寺
今天台法華宗。
年分學生。
并回心向大初修業者。
一十二年。
令住深山四種三昧院。
得業以後。
利他之故。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