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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這個可能。

     “如果你是刻意将流感傳染給榮治的,那就可以說是你殺了他。

    ” 不過通常情況下不會有人這麼幹的。

    如果想要謀殺,應該會選擇更靠譜的手法。

     但既然木已成舟,将這種行為認定為“他殺”或許更加合适一些。

    前提是,兇手主動認罪。

     “隻不過……”筱田開口道,“我可不想因故意殺人罪被捕。

    怎麼樣,有沒有什麼辦法,能讓我既不被警察追查,又能得到榮治的遺産?” 一瞬間,林林總總的想法在我腦海裡閃過。

     遺産繼承法中原本就有“缺格事由”的說法。

    意思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并因此而遭判刑者,将喪失繼承遺産的權利。

     不過它所針對的對象僅限定于“遭判刑者”。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遭到刑事處罰,即使真的“殺了人”,也能夠繼承遺産。

     想對某人進行刑事處罰,需要收集的證據比民事案件要多得多。

    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出如山的鐵證,向相關部門證明此人确是兇手無誤。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即使在民事審判中被認定為兇手,在刑事審判中也可能會被宣判無罪。

     不過實際情況又如何呢?真的能鑽這種巧妙的空子嗎? “嗯……首先必須弄清遺書中所寫的‘決定兇手的方法’是什麼。

    ”我謹慎地繼續說,“舉個例子,假設存在這樣的情況——自稱是兇手的幾個人彼此約定嚴守秘密,誰也不能報警。

    不然哪個人會随随便便站出來承認自己是兇手呢?” 然而就在此時,腦海中突然閃過一道熟悉的法律條文,是我在上大學時接觸到的—— 《民法典》第九十條,公序良俗。

     在當今日本,原則上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做任何形式的約定,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這是屬于公民的自由。

     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

    如果違反公序良俗、性質極其惡劣,合同也是可以被判定無效的。

     典型的例子就是約定外遇出軌的合同,或是雇兇殺人的合同。

     “我跟你說,這封遺書是有可能被判無效的。

    ”我壓低聲音說,“為殺人犯提供報酬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被判為無效。

    榮治的計劃或許是用這種方法引誘不知情的兇手主動招供,然後讓兇手因遺書無效而人财兩空。

    ” 筱田一瞬間瞪大了細長的眼睛,嘀咕道:“居然會這樣……” “說到底,榮治為什麼要留下這樣的遺書?難不成他渴望被人殺害?”我從聽到遺書内容起就始終懷着這個疑問,如今終于問出了口。

     “誰知道呢。

    ”筱田疑惑地回道,“不過,之前榮治的舉止确實有些怪異。

    我不知道他的抑郁症嚴重到了什麼程度,當然也有可能是出于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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