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青哀狀”可知,他媽媽死了小兒子的時候,比死了丈夫更痛苦,痛苦之餘,做了兩件事:一是硬破“吾家族規”,要蔣介石把兒子蔣經國做蔣周傳的後人;一是“為配王氏女合葬之,且為之立嗣”。
這兩件大手筆,都是違反正統中國文化的。
所謂“為配王氏女合葬之,且為之立嗣”,就是找到一位王家的早夭女兒,給蔣周傳“冥婚”,“冥婚”之後,死人蔣周傳就有了被繼承人資格,就可以立蔣經國為後,蔣周傳這一支就不絕後了。
“冥婚”是中國文化,但卻不是正統的。
例如曹操的小兒子曹沖死了,因為死時隻有十三歲,曹操憐其少子,就想來一次“冥婚”。
正好邴原有一個女兒早死了,曹操找到邴原,要把兩個孩子合葬。
不料邴原卻不買賬,邴原說:“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訓典而不易也!若聽明公之命,則是凡庸也!明公焉以為哉?”邴原為什麼拒絕曹操呢?他的理論根據是這樣做不合于“訓典”,他所指的“訓典”,顯然是指《周禮》這部經書而言。
在《周禮》的“地官”(媒氏)一節,有這樣的話:“禁遷葬者與嫁殇者。
”再按注解,“遷葬”是指“生時非夫婦,死而遷葬之,使相從”;“嫁殇”是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謂嫁死人也”。
兩者統而言之,都是“冥婚”。
而這種“冥婚”,不管死者成年沒成年,按諸傳統經典,都是違背的,在中國正統思想中,對這些是完完全全明明白白禁止的。
從反面角度推測,中國經典中對“冥婚”的禁止,正暴露了“冥婚”的流行。
《周禮》這部書,專家結論是戰國的作品,所以,書中禁止“冥婚”的話,足以反證當時這一現象的普遍。
前面所引曹操的例子,顯然曹操是有所本的,隻不過他本的,是民俗中的傳統文化,而不是經典中的傳統文化。
這種民俗中的傳統文化,走火入魔以後,是很邪門兒的,邪門兒到有這樣的怪事:《元史》(列女傳)記有一位楊氏,丈夫死後,公公為了給兒子“冥婚”,甚至置在世的兒媳婦于不顧,硬要先給讨個鬼婆!
曹沖的冥婚是中國史第一件最有名的“冥婚”,在曹沖以後,曆朝各代都不乏顯例,換句話說,曆朝各代都不乏有違背經典的人出來,主持儀式,大結其鬼婚。
王太夫人為小兒子“冥婚”,并給蔣經國另來一個爸爸,顯然屬于這一派。
有趣的是,她自己不跟合法的丈夫合葬,卻把小兒子跟不合法的太太合葬,她大腦中的中國文化,可真是矛盾亂來的了。
中國正統思想是長子繼承制,長子是“大宗”,“大宗”一支沒有兒子,要找人過繼,叫做立後,但這乃指成人而言,不指殇而言。
殇是十九歲以下早死了的人,按規矩,殇不立後,除非他是戰死的。
孔夫子說:“能執幹戈以衛社稷,雖欲無殇,不亦可乎?”就是指此。
薛蕙《為人後解》說:“禮之所以立法,曰重大宗也;小宗無子,以為可以絕者也,故不為之立後,大宗無子,不可以絕,故立後以繼之。
”正因為中國正統思想如此,所以,“大宗”的長支長子都不準過繼給他支,要自己留着。
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民事習慣大全》記湖南永順縣“長支長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