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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告别帝制五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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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不相投矣。

    榫頭卯眼大小不同而硬接之,就死人億萬了。

    思之可悲! 沒奴隸社會也沒資本主義 我國古代中有奴隸(slaves),而無奴隸制(slavery),筆者在不同的拙著内曾力證之,國際漢學界亦有公論。

    (見《新版大英百科全書》(ThenewEncyclopaediaBritannicain30volumes)一九七七年版.第十六冊.頁八五八)既無奴隸社會階段,則我國史上之封建制,實自原始公社(PrimitiveCommune)直接演變而來。

    其實馬派史學所謂之原始公社者,即初民之部落生活(triballife)也。

    蓋初民生活原與猴馬牛羊等群居動物一尤其是猿猴一類一之社會行為,頗有相似之處。

    群居動物,居不離群。

    初民生活亦必以部落為單位,而部落生活必有其自然形成之首長,有其長幼強弱之分歧,亦有其部落間之交往,及彼此間之競争與鬥争。

    甚至守土之習慣與夫疆界之劃分。

    亦為與生俱生者。

    近年生物學家曾發現非洲之黑猩猩(chimpanzee),各群之間亦每為争奪疆土而發生群鬥,其情況竟如初民之間的部落戰争。

    若輩雖無武器可用,然既抓且咬,爪牙并用,為族群之保疆衛土,亦每至死傷枕藉,有時甚至阖族同殉,其慘烈亦不下于我國共相殘之内戰也。

    猿猴尚且如此,而況于人乎?以故初民社會之屬土習慣,及長幼強弱階層之自然形成,實即封建之雛形也。

    随之,衆部落之間,強淩弱、衆暴寡、大吃小、尊禦卑……,千年演變與進化之結果,乃形成西周時代之高級封建王朝矣。

    曩昔餘讀美洲紅人史,每驚其與我國三代史之酷似也。

    近讀十七世紀前後在美國維吉尼亞洲建國之印地安“帝國”史,尤信封建制出于部落生活之非虛。

    蓋此邦盛時所擁疆土約為台灣之一倍,其君主保哈坦(Powhatan)屬下有大小諸侯三十家。

    每家各有其大小不同之疆土;每家亦各擁有勇士自二十人至三百人不等也。

    他們君主與諸侯之間的權利義務亦均約定俗成,頗有可觀。

    保哈坦有女甚美,後來下嫁與英人,頗有賢名。

    閑讀此書,幾疑其為《左傳》之英譯也。

    (見HelenC.Rountree,ThePowhatanIndiansofVirginia:TheirTraditionalCulture.UniversityofOklahomaPress,1989.pp.114~125.) 關于封建社會之特征,我們可以說有兩點最為重要。

    其一則為土地屬于天子或諸侯,大貴族可以把土地“封”與小貴族,但不得買賣,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

    其二則是居統治階層的貴族實行世襲制,黎民百姓除卻裙帶關系或結幫造反之外,絕不能進入統治階層。

    這一東方式的封建制度發展至公元前八世紀的西周之末,可說已登峰造極。

    唯物極必反,迨平王東遷(公元前七七一年)之後,它就開始滑坡以至崩潰了。

    能把這一從滑坡、崩潰到改制的經過,說得最簡單明了的古代記述,實莫過于《漢書?地理志》裡的一段記載。

    且抄錄如下: 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

    不滿為附庸,蓋千八百國。

    而太昊、黃帝之後,唐、虞侯伯猶存,帝王圖籍相踵而可知。

    周室既衰,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轉相吞滅,數百年間,列國耗盡。

    至春秋時,尚有數十國,五伯疊興,總其盟會。

    陵夷至于戰國,天下分而為七,合從連衡,經數十年。

    秦遂并兼四海,以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蕩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孓遺者矣。

    (見中華書局版《漢書?地理志》,第六冊,頁一五四二。

    ) 《漢書》中這節記載,曆史家要在雞蛋裡找骨頭,那也是找不盡的。

    可是作者叙述的封建崩潰的程序,那大體是言之成理的。

    可是郡縣制之出現卻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經過數百年慢慢轉變出來的。

    大體說來封建崩潰之開始是,諸侯用各種方法兼并來的土地,不再“封”與他人,而是暫時“懸而不決”或“懸而不封”。

    這就是“縣”的起源了。

    在古文裡,“縣”、“懸”本是一字。

    讀音亦相同。

    不像後世讀成縣去(聲),懸平(聲)也。

    縣而不封,縣而不決,本是個臨時的辦法。

    後來永遠“縣(懸)而不封”,縣就變成個政治制度了。

     把郡縣或州縣的“縣”解釋成“懸”字,段玉裁(一七三五~一八一五)在他的名著《說文解字注》中也說是“縣者縣(懸)也”;不過他接着說是“縣(懸)于郡也”,那就說錯了。

    (見該書萬有文庫版第三冊三十四頁)筆者青年期在重慶國立中央大學曆史系就讀時,随顧诘剛師治商周史便曾指出段氏之誤釋,認為是“縣者懸也。

    懸而未決或懸而未封”,而非“縣于郡者也”。

    撰成《我國郡縣起源考》之期終作業,嗣并收為《畢業論文》之前篇,頗承業師過獎。

    如今半個世紀過去了,益覺青年期判斷之非謬。

    蓋封建王朝末期對封地“懸而不封”,古日本及若幹印歐民族國家亦有之,隻是其結果不若中國竟發展成獨特的郡縣文官制(civilservice)之重要而已。

     郡縣制之興起與發展實為我國社會政治(sociopolitical)第一次大轉型之關鍵所在。

    一轉百轉,迨始皇統一中國,“廢封建,立郡縣”,由封建制轉入郡縣制,全國人民生活方式(lifeways)便無一不轉。

    “廢井田,開阡陌”亦是必然之事。

    所謂“廢井田,開阡陌”者,即是開放國有或公有土地任人民私自耕種,以增加生産也。

    筆者撰拙篇于抗戰中期,初不知曆史會重演,其後竟有廢人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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