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差別谛[150]:謂苦、集等。
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151],故名「勝義」[152]。
叁、依門顯實谛[153]:謂二空理,過俗[154]證得,故名「勝義」。
依空能證,以顯于實,故名「依門」[155]。
四、廢诠談旨谛[156]:謂一實真[157]如[158]體妙離言,已[159]名「勝義」。
過俗勝義[160],複名「勝義」[161]。
俗谛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
無可[162]勝過,故不名真[163],但名爲俗。
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爲真。
由斯,二谛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叁、俗後叁谛;其第四句翻上應知。
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164]中、《顯揚》六說。
名字雖別,諸論亦有[165]。
其四真谛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166]。
如第九卷:「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谛攝,故說「唯」言。
決定義故。
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
體實非[167]谛。
以無法故。
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168]俗隨事差別谛攝,複是[169]體用顯現谛攝[170],故論言「亦」。
不定義故。
真俗二谛今古所明,各爲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欤!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叁真,亦說爲俗。
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叁俗,亦名爲真。
至理沖玄,彌驗于此。
廣此二谛,如別章說[171]。
以上略明[172]頌上叁句。
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
然本唯是二分宗[173]義,但難陀釋。
唯釋世間我,不說聖教我。
非爲法故[174]。
【疏翼】
《述記》卷二曾謂「然釋本頌上叁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征」。
此即初文略釋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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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識外二」叁字,《金藏》無。
[2]「內識上二」四字,《金藏》無。
[3]《樞要》卷上雲︰
「如是諸相」問起之中,敘安慧等叁師別問。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世間依此起執,聖教依斯義,說所執依他,隨應而說。
此護法、難陀解。
安慧解雲︰二種皆依遍計所執。
又與下同解彼相依見、相二分名所轉變。
與下別解者,此中自證亦所轉變。
下據我、法通依,古今同許,大小所成,唯依見相。
此據實依,故並自證。
種子變現行,現行亦變爲種子故。
真如非依,故論不說。
[4]此釋見《二十唯識論》。
[5]「如」字,《金藏》作「而」。
[6]智周《演秘》雲︰
除遍行外,餘之心所並種類也。
[7]「文叁」二字,《金藏》有,餘無。
今文有叁師各釋不同,故依《金
藏》改。
[8]「二取」,謂能取、所取。
[9]《攝論》卷二頌雲:
唯識二種種,觀者意能入。
由悟入唯心,彼亦能伏離。
[10]「起」字,唯《金藏》有,餘無。
[11]如《攝論》卷二雲︰
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
又雲︰
于非義中,起義顛倒。
又雲︰
一切唯識,都無有義。
又雲︰
諸義無義道理。
又雲︰
實唯有識似義顯現之所依止。
「義」即遍計所執性,「外境」即所執我法。
[12]根本智直證真如,無所挾帶故。
[13]他心、後得二智雖不外取,但變相而緣。
[14]「此」,謂根本、後得二智。
[15]本論卷七雲:
未轉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質。
故亦定有疏所緣緣。
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16]本論卷十雲: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所顯真理,無境相故,能斷隨眠。
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雖不親證二空真理,無力能斷迷理隨眠,而于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又卷九中雲︰
前真見道,根本智攝。
後相見道,後得智攝。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第叁師﹞:說此智二分俱有。
說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
[17]《二十唯識述記》卷四,亦同前注第叁「有義」護法師說。
[18]「離體」,謂離識自體。
[19]「見」字,唯《金藏》有。
[20]《樞要》卷上詳解同種、別種生雲︰
相、見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
有說相見同種生。
謂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其有本質者,本質亦同種生。
即一見分,種生現行時,叁法同一種故。
謂見、影、質。
有說相、見別種生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親所緣緣﹞,與見分,及本質﹝疏所緣緣﹞,或異,或同種。
相分等現行爲因緣故。
本有俱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
新舊同種生故。
安慧二分亦說種生,見與體同。
相分二說︰或同,或異。
相分無體,種子是假。
護法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叁。
此叁,叁性、種子、界系等,未要皆同。
隨其所應故。
即前所說,相、見別種,是此正義。
頌曰︰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了義燈》卷叁雲「叁藏法師以爲一頌」﹞。
總攝諸境,有其叁類︰一者、性境:諸真法體,名爲性境。
色是真色,心是實心。
此真實法不定,隨心叁性不定。
如實五塵唯無記性,不隨能緣五識通叁性故,亦不隨心同于一系。
如第八識是一界系,所緣種子,通叁界系。
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緣天眼耳境。
身在上界,眼、耳二識見欲界境。
二禅已上,眼、耳、身識緣自地境。
識初禅系,境自地系。
如是等類亦不隨心一種所生。
由見、相種各別體故。
二者、獨影之境:唯從見分所生。
性、系、種子,皆定同故。
如六識緣龜毛、空花、石女兒、無爲、他界緣等所有諸境。
如是等類,皆定隨心,無別體用。
假境攝故,名爲獨影。
叁者、帶質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疏所緣緣﹞,如因﹝位﹞中第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從見分是有覆﹝無記﹞所攝。
亦得說言從本質種生;亦得說言從見分種生;義不定故。
「性種等隨應」者,「隨應」是不定義。
有二隨應︰一者、義顯叁境諸心聚生有唯有一,有二合,有叁同。
聚有一者,如前已說。
有二合者,如第八識緣自因地散境,心王所緣是初性境,心所所緣是獨影境。
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初性境,亦得說帶質之境。
如第六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
熏成種子生本質故。
有叁合者,如因﹝位﹞第八緣定果色,心所所緣唯是獨影,心王所緣是實性境,亦得說爲帶質之境。
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爲本質故。
二者、又性種等隨應者,顯上叁境隨其所應,或性雖同,而系、種不同。
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耳﹝境﹞。
或系雖同,而性、種不同。
如五識緣自界五塵。
或種雖同,而系不同。
約聚論之,即有;一法論之,即無。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與見同種,心王所緣而系不同。
二合、叁合,思準可知。
以此一頌,定諸法體。
于八識中,若因若果,一一行相,于五蘊法各別牒出。
恐繁且止。
慧沼《了義燈》卷叁雲︰
然同別種,複有種別︰性與見同;或複性同,而系、種別;或複相分性同見,質,判性不定;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
由此不定,故叁藏法師以爲一頌,顯此差別雲︰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釋此頌文,如《樞要》說。
以義稍難,故更廣之。
先定「性境」,後顯「不隨」。
何名「性境」?從實種生,有實體用,能緣之心得彼自相,名爲「性境」。
如身在欲界第八所變五塵之境,以實種生,複因緣變,名爲「性境」﹝應有名言熏習差別、我見熏習差別、有支叁業熏習差別,複應有最初名言所起熏習差別等。
見《攝大乘論》卷一﹞。
眼等五識及俱第六現量緣時得境自相,即此相分,亦是「性境」。
相從質故,餘法準知。
如此相分有四不隨︰一、不隨能緣同善染性,二、不定從能緣同一界系,叁、不隨能緣同一種生,四、不隨能緣是異熟等。
于中雖有與能緣心同界、同性,是境自性,不由能緣心力;是此性、界、地等,名「性境不隨心」。
且如五識通叁性,相、質,俱無記。
不從于五,亦通叁性,餘準知之。
雖五識身無記性者,緣五塵境,其性雖同,而相、見分各守自性。
不是隨彼能緣心故,方成無記性。
餘皆準知。
若獨散意識緣自界五塵等,但是彼境自住自性,非得自性。
然性種等,亦同五緣。
釋第二句︰﹝第一﹞謂能緣心但獨變相,無別本質。
第二,雖有本質﹝疏所緣緣﹞,然彼相分﹝親所緣緣﹞,不生本質。
以彼本質是不生法等。
此等相分,及第六識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所現相分,但與能緣同一種生,故名「獨影唯從見」。
如獨意識緣彼空華及無爲等,皆與見分同一種起;或無爲緣,是第叁句;或是第四。
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或第四句。
緣空華等,此等影像有四從見︰一、從見分同是善染,二、同一界,叁、同一種,四、同異熟及非異熟。
以不生本質,但意識所變。
此之相分由能緣心故,是此界、性等攝相從見,故名「獨影唯從見」。
問︰如空華相分爲色?爲心?若是色者,何得同性?若是心者,本意緣色,雲何變心相分緣耶?答︰虛妄計者,是遍計色。
泛爾緣者,雖非遍計,是彼類故,亦彼所收。
以彼同種,故同識性。
又「遍計」名,是分別義,非唯執心。
不爾,攝法有不盡失。
如似熱病壞眼等故,非黃見黃。
非黃見黃,是第六識,非是眼識。
得自相故。
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爲遍計起色。
然所熏種,隨本質攝。
問︰如後得智緣諸無爲自共二相,及緣凡夫所緣空華兔角等相,是何法攝?答︰緣無爲等所有相分,法同分收。
以體是假法,法同分寬故。
不同有漏,非妄緣故。
或緣空華等亦是遍計所起色攝。
「遍計」之言是分別故。
二解任取。
問︰如身在上界,以上天眼緣欲界色,以色相分爲何類收?答︰一雲︰雖非獨影,相亦從見,以彼定色不生于下,地系別故。
此從于見,同一界系,非同一種。
若爾,雲何緣自相境耶?答︰親仗本質,名得自性。
若爾,後得緣無爲等,相見應別!答︰雖得自性,元不生故。
﹝答:﹞二雲︰「性境不隨心」。
以仗自八所變之色爲本質故。
別成種故。
性自無記,不由心故。
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似下,不同緣上。
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同彼方緣。
又解︰所起相分而是業果。
雖天眼通,眼識所起,非通果色;以緣欲界業果色故。
但由通果心所變起,是彼識緣。
如業果眼所起眼識帶定通果心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帶于業果色!
前二解勝,義難更思!
問︰如有無漏更互相緣,及不相應相分,何攝?答︰亦二解︰一雲法同分,一雲遍計色。
前釋爲正。
問︰既色中立遍計,心等中何無?答︰色聚非緣慮,遍計同彼,立遍計。
心法唯能緣,遍計非緣,故不立。
不相應法,可許立之。
言二十四,且隨勝立;如諸心所隨勝立故。
又隨其所應,亦屬彼能緣心。
問︰上地散眼耳緣下地否?若不緣下,雲何上得見下?若緣于下,相分何收?答︰散不緣下。
以極遠故。
言上見下,據通果故。
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緣下。
如見下叁災生異想等。
仗自他質,二解不定。
系從見分,上地所收。
有漏異界不隨增故。
有說︰下系。
托下地相熏成下故。
非漏自性,故不隨增。
然難思之!解第叁句︰謂能緣心緣所緣境,有所仗質而不得自性。
此之相分,即判性不定︰或從能緣心,或從所緣境。
種亦不定︰或質同種,或見同種,或複別種,名「帶質通情本」。
如第七緣第八,是攝相從見,有覆性;從質,無覆性。
問︰影依于質起,從本名無覆。
影依于質生,從質名異熟?答︰無覆是性類,影本俱無覆。
異熟據酬業,影像非異熟。
問︰異熟據業引,影像非異熟。
無覆是報體,影像非無覆?答︰性類是寬,本影俱無覆。
異熟性局,唯本,不通影。
問︰五識緣五境,相即不兩判,七仗第八生,相不兩性判?答︰五緣之境,但境性,唯是性境不隨心;七緣之境,通慮非慮,具二義故,隨兩判。
問︰因五,但緣色,唯是性境,非兩判;互用通緣于六境,相分應通情本判?答︰互用緣雖稱境相,即通多法,即隨應。
未互用,但緣自塵,故說五緣于性境。
若獨頭意識,緣境寬通,亦第四句。
有雲︰「帶質通情本」中如現相分,離質、離見,即法同分攝。
問︰若爾,同分應通實有?答︰許亦無過。
如名色支唯種,無記。
不妨第七亦在名收。
又解︰不爾。
第七在名色,據現假,非支。
同分,不相應。
唯假,不通實。
若以現相﹝第八見分爲本質﹞不能緣,非心非色法同分,一切相分不能緣,種子等應法同分!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不可說離見,質、法﹝同分﹞判,定隨一故;非法同分,此釋爲正。
故判第七相離見質,法同分收,此非正說。
今又助釋︰言「帶質通情本」者,如有無漏互相緣相,如第七緣八。
無漏相分從見,是善;有漏從質,即是無記。
餘準此知,故雲「帶質通情本」。
又設有質,相與見分,或隨不定爲無爲。
漏無漏,準義思之。
若依本釋,漏無漏等互相緣時,即第四句「性、種等,隨應」者,通釋前叁句。
謂前叁句中,隨其所應判性種等,不可一例;有性、界隨心,種不隨;有性、種隨心,界不隨;有界、種隨心,性不隨;有叁俱隨。
有俱不隨。
且如第八緣天眼、耳,性隨;種、界俱不隨。
問︰五、六無記,緣五塵境,得自相時,性不隨心,雲何第八性隨心耶?答︰八本,餘末。
又五、六識體通叁性,八識因位唯無記故。
如因七緣八,性同不同,通情本故;界同,種不同。
如斯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