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別境,通叁性、九地故。
二、見唯染汙,通九地等故。
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爲二。
如不以見即慧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慧即見,故別說慧也。
【疏翼】
以上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一顯有訖。
【論文】
四?叁八○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疏翼】
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二辨無。
于中分二︰一、總問無由,二、別答無餘。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無也。
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論文】
四?叁八一 謂忿等十,行相粗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
【疏翼】
第二辨無中,第二別答無餘。
于中分五︰一、簡忿等十,二、簡二不善,叁、簡散亂,四、簡不正知,五、餘所例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餘六[38]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39]。
此論[40]但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
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文】
四?叁八二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
此無記故,非彼相應。
【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二簡二不善。
【述記?卷二十八】
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文】
四?叁八叁 散亂,令心馳流外境。
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
【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叁簡散亂。
【述記?卷二十八】
散亂若別有體?無體[41]?
「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
此師意存別有體也[42]。
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爲體[43]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44]。
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
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叁、「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文】
四?叁八四 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
此唯內執,故非彼俱。
【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四簡不正知。
【述記?卷二十八】
此數,設是別境慧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
緣外染汙,叁種業生,違越軌則,叁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
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由無故。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45],如文說無。
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叁,何故此中不說隨叁亦非遍也?
答︰隨中叁,即是別境之中叁分,故此不說[46]。
【論文】
四?叁八五 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疏翼】
第二別答無餘中,第五餘所例前。
【述記?卷二十八】
此例與上第一師同。
若遠,例于上第八識同[47],故不別說。
根本四惑,如前[48]共說。
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
不正知設慧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慧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慧,恐亦許有,故爲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疏翼】
以上第二別诤中,第一師重解「餘」字爲「觸等」之餘訖。
【論文】
四?叁八六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疏翼】
第二別诤中,第二師重解「餘」字爲「觸等」之餘。
【述記?卷二十八】
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
初中有四,並準于前[49]。
此標宗也。
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論文】
四?叁八七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疏翼】
第二師重解「餘」字,第一泛出遍染汙隨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八】
下、引證也。
五十五說「不信」等[50],至「皆相應」[51]故,名有六也。
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叁種引相不違,如前師說實染心。
忘念等叁,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文】
四?叁八八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疏翼】
第二師重解「餘」字,第一泛出遍染汙隨中,第叁立理。
于中分叁︰一、總立後叁遍,二、別立忘念惡慧遍,叁、別立散亂遍。
此即初也。
【述記?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慧,叁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叁故,如善心等。
以忘念、惡慧,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叁?
【論文】
四?叁八九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疏翼】
第叁立理中,第二別立忘念惡慧。
【述記?卷二十八】
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
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
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汙心。
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
或撥無滅谛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52],皆緣名生,緣自心相。
故染汙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慧,五識應有執!以有慧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
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論文】
四?叁九○ 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于境起散亂故。
【疏翼】
第叁立理中,第叁別立散亂。
【述記?卷二十八】
又緣于內,如何起散亂?
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煩惱起時,心必馳流,于境縱蕩,非如善位。
此何爲也?皆由于境,趣散亂故,方流蕩也。
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53]」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叁法,遍諸染心,無無此叁,而成染者。
【疏翼】
以上第二師重解「餘」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叁立理訖。
【論文】
四?叁九一 惛沈、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
【疏翼】
第二師重解「餘」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
于中分叁︰一、會無沈掉,二、會無忘念,叁、會說十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下、會違也。
釋無惛沈、掉舉所以。
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汙心皆能遍起。
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54]。
【論文】
四?叁九二 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無忘念。
即會《對法》五遍染。
【述記?卷二十八】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爲遍也?
彼論言「遍」,遍于四義︰
一者、「通粗、細」:簡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55]舍,「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
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叁性故,不唯違善。
「忘念」、「惡慧」「邪欲」、「勝解」[56],隨彼所翻,理亦應然。
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叁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
彼[57]亦通名隨煩惱故[58]。
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
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論文】
四?叁九叁 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叁會十遍。
【述記?卷二十八】
何義說十?
如初家[59]說遍[60]二義故。
【疏翼】
以上第二師重解「餘」字爲「觸等」之餘中,第一泛出遍染隨訖。
【論文】
四?叁九四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並念、定、慧,及加惛沈。
【疏翼】
第二師重解「餘」字爲「觸等」之餘中,第二解此識俱。
于中有二,第一顯有中,又分二︰一、總顯有,二、別顯有。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此識俱。
申正義也。
初、顯有,後、辨無。
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
並別境中念、定、慧叁,及加惛沈。
【論文】
四?叁九五 此別說念,準前慧釋。
【疏翼】
第一顯有中,第二別顯有。
于中有叁︰一、說念所以,二、說定所以,叁、說惛沈所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此、別說念。
如次前師說慧所以,即我見故[61]。
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慧故,義說爲二。
邪簡擇故,名爲「惡慧」,執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