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卷四十六】
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
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78],餘十一少分依處[79]。
若不爾者,一切皆是依。
【疏翼】
以上第一師解中,第一正解訖。
【論文】
八?六八 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二立理。
【述記.卷四十六】
何意故作是說耶?
自下、立理。
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80],唯目第叁,即第叁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爲「太寬」;餘四依處[81]有業種,不得[82],即「太狹」也。
「隨順[83]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84],故太寬失[85];餘或六[86],或八[87],或七依處[88]中亦有不攝[89],即太狹失。
「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爲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系果故,餘四處[90]中亦得離系[91],既由不說,即太狹也。
「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92]、等流果[93]等。
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94]或十處[95],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
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96],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爲太寬。
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爲「所餘」者。
前依處中[97],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
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
真見亦有不得離系者,引後自類等。
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
若不攝彼,便爲太狹。
故知于我所說爲正。
然[98]或此增上果[99]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
然此寬、狹,一準于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
今此總言,非說增上亦唯寬[100]也。
前解爲勝[101]。
【疏翼】
以上第二正解中,第一初師解訖。
【論文】
八?六九 或習氣者,唯屬第叁。
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
【疏翼】
第二正解中,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
于中分五,此即第一別解習氣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
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理[102],爲異于前。
[103]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第叁依處。
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104]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
以未潤[105]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
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文】
八?七○ 隨順唯屬第十一處。
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二別解隨順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
雖知如前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果」,如與涅槃爲因者是。
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爲其因故,隨順亦爾。
招勝有爲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論文】
八?七一 真見處言,唯诠第十。
雖證離系餘處亦能,此處亦能得非離系,而此證離系相顯,故偏說。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叁別解真實見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
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五依處[106],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系,以真見之名招離系相顯,故論偏說,亦不盡理也。
【論文】
八?七二 士用處言,唯诠第九。
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四別解士用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準上可解。
以士用果望于處[107]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
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
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108]。
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文】
八?七叁 所餘唯屬餘十一處。
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疏翼】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第五別解餘十一依處得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攝「所餘」──「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
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
餘四處亦得增上果,[109]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110]顯,故偏說之。
皆不盡理,略說之也。
依處[111]既爾[112]。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答依處得果訖。
【論文】
八?七四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
中分五︰一、明得異熟果,二、明得等流果,叁、明得離系果,四、明得士用果,五、明得增上果。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六】
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此中得果隨文且釋。
是十因其理不盡,如《樞要》說[113]。
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
觀待唯望士夫爲因,故不取也。
若望法爲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
餘可知。
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114]。
此四緣中,「增上緣得」。
大乘報因,非因緣故[115]。
【論文】
八?七五 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二明得等流果。
【述記?卷四十六】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116]。
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
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
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117]。
餘不得,可知。
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118]「初、後」故。
【論文】
八?七六 若離系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叁明得離系果。
【述記?卷四十六】
離系果,五因得。
以望士夫爲觀待,故不說得之。
以望清淨有爲,牽引故不得。
餘因不得義,可知也[119]。
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120]。
此唯增上緣得[121]。
【論文】
八?七七 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
于中分二︰一、初師解,二、次師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六】
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
以士夫爲士用故。
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爲也。
觀待相同[122],故取之也。
唯增上緣得[123]。
【論文】
八?七八 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叁緣得。
【疏翼】
第四明得士用果中,第二次師解。
【述記?卷四十六】
此第二師通法爲士夫,即八因得。
唯隨[124]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125]。
餘者可知。
以但能顯,非是能生。
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
既爾,即除所緣緣,餘叁緣得。
外法無如士夫之用,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爲士用故。
依處寬、狹,如前[126]已說。
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然據《瑜伽》等[127]即以士夫[128]所得爲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129]。
故二師皆是也。
隨用皆得[130]。
【疏翼】
以上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四明得士用果訖。
【論文】
八?七九 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疏翼】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第五明得增上果。
【述記?卷四十六】
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爲論,十因、四緣得也。
或解︰不爾。
除前所用爲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
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爲,如何得增上?
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
不同小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131]。
不言有取、與爲因,然與所不障礙爲因。
所不礙即是此無爲之果也。
無取、與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132]。
【疏翼】
以上第二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中,第二正答訖。
【論文】
八?八○ 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