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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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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可立此心是善,應有想受現行過故。

    若離善根,善心不有,是故應至善根現行。

    此中如有善根現行,想受亦爾,應至現行,無别因故。

    然不應理,所治現行能治無故。

    譬如貪等正現行時,不淨觀等決定無有。

     第四個理由,「又不可立此心是善,應有想受現行過故。

    」假如你立這個滅盡定心是善的,那決定有受想心所要現行。

    「若離善根,善心不有,是故應至善根現行。

    」假如說離開善根,則這個善心是不可能有的,因爲相應善要跟善根相應,跟這些善根相應的心,纔是善心。

    所以說離開善根,不可能有善心。

    這樣推論下來,就有無貪、無嗔、無癡等善根現行的,不現行的話不叫善心了。

     「此中如有善根現行,想受亦爾,應至現行,無别因故。

    」假如這個心裡邊有善根現行的話,那「想、受」兩個心所決定要現行。

    善根都相應了,為什麼受、想不相應呢?觸、作意、受、想、思,這些是遍行心所;欲、勝解、念、定、慧,這些都是别境心所。

    不遍行的善根都起來了,而遍行心所卻不起來,不可能。

     「然不應理,所治現行能治無故。

    」如果受、想兩個心所起來了,那就不合理了,因為是滅受想定,怎麼「受想」兩個心所又起來了?這個就不應理了。

    一個法對治一個法,所治的法都現行了,那說明能治的法決定沒有。

    滅受想定,「受想」兩個心所是所對治的,現在它們都現行了,那麼這個能治的定(滅受想定)肯定是沒有了。

    如果有能治的定,受想就應該滅掉了。

    既然受想還在現行,能治決定沒有,那就不稱其為滅受想定。

    「譬如貪等正現行時,不淨觀等決定無有。

    」打個比喻,不淨觀是對治貪心的,數息觀對治散亂心的。

    「貪等」就是貪、散亂等等。

    這些煩惱現行的時候,說明不淨觀、數息觀等等決定沒有生起。

    正在起貪心的時候,怎麼有不淨觀?不淨觀起了以後,貪心就息下去了。

    既然受想現行了,那這個滅盡定決定沒有,怎麼說是滅盡定呢?不可能。

     又此定中離阿賴耶識,餘心不容有,必應有觸可得過故,如住餘定,決無有疑。

    謂餘定中善根相應,餘識轉時決定有觸。

    以定所生輕安為相,或順樂受,或有随順非苦樂受。

    此觸為緣或生樂受,或複生于非苦樂受。

    何以故?于餘三摩地有此功能故,于餘定中見此二觸于生二受必有功能。

    此亦應爾,無障因故,觸為緣受,此中應至。

    然不應理,何以故?應有唯滅想過失故。

    若許此觸為緣生受,于此定中唯應想滅。

    然不應許,想受俱滅,聖所說故。

     第五個原因,「又此定中離阿賴耶識,餘心不容有,必應有觸可得過故」。

    這個定中,除阿賴耶識之外,決定不允許有前七識,因為若有這些心,就有觸,這樣就有「觸」心所在滅盡定中現行的過失。

    「如住餘定,決無有疑。

    」那就跟其他的定(有心定)一樣,決定有這個觸的。

    「謂餘定中善根相應,餘識轉時決定有觸。

    」定都是善的,當其他的定中,跟善根相應的這個心(前六識)生起的時候,決定有觸心所。

     「以定所生輕安為相,或順樂受,或有随順非苦樂受。

    」它有什麼觸?輕安的觸。

    這個定所生的輕安就是它的行相。

    這個輕安的觸,在初禅、二禅、三禅産生樂受,在四禅以上産生非苦非樂受。

    「此觸為緣或生樂受,或複生于非苦樂受。

    」以這個觸為緣生受,或者生初二三禅的樂受;或者生四禅以上的非苦非樂受。

     「何以故?于餘三摩地有此功能故,于餘定中見此二觸于生二受必有功能。

    」為什麼呢?除無想定以外,其它有心的一切三摩地都有這個功能。

    其他的定裡邊有這兩個觸,就是順樂受的、順非苦非樂受的觸。

    有這兩個觸,就生兩個受(順樂受或順非苦非樂受),決定有這個功能。

    「此亦應爾」,其他的定如此,這個定也應當這樣。

    「無障因故」,沒有障礙它的因,因為障礙「觸」生起來的因沒有。

    「觸為緣受,此中應至。

    然不應理,何以故?」觸既然生了,決定有受。

    「此中應至」,我們推論下去應當得到這個結論,有觸必有受。

    但是這個不合理,爲什麼?「應有唯滅想過失故」,如果有了受,這個定就不叫滅受想定了,隻有滅「想」了,「受」沒有滅掉,這個跟定的名稱不符合。

     「若許此觸為緣生受,于此定中唯應想滅。

    」假如你說這個觸可以生起來,觸為緣決定要生受,這個定中既然有受,滅掉的隻是一個「想」。

    「然不應許,想受俱滅,聖所說故。

    」滅受想定不隻是滅想,佛說這個定裡邊想和受都滅掉,你說隻滅一個想,不滅受,當然是錯的。

     又此定中若有餘識,必與其觸俱有相應。

    此不應理,何以故?若有觸者,應有其思、信等善根現行過故。

    若有其識觸相應轉,必有與此俱生思等,聖所說故。

    此中應至有思現行。

    若此定中有思現行造作善心,必有信等善根現行。

    然不應許。

     第六個,「又此定中若有餘識,必與其觸俱有相應。

    此不應理,何以故?」前面說觸可生受,這個觸生之後,還要生其他的心所。

    這個定中,假如除了阿賴耶識,還有其他的心王(就是他說的意識),那麼這個心生的時候,必定有觸跟它相應。

    觸、作意、受、想、思,這是遍行心所,有心必有它們,就像有太陽光必定有紅橙黃綠青藍紫一樣。

    一個心王生的時候,五個遍行心所是決定有的,觸就是其中一個。

    心王既然有了,「觸」這個心所也必定有。

    但是這個不應理,觸不能有,為什麼?「若有觸者,應有其思、信等善根現行過故。

    」觸、作意、受、想、思,都是偏行心所,「觸」有了,「思」也應有。

    思心所有什麽功能?推動造作。

    這是善定,當然推動的是善心所,推動信等善根現行了。

    善心所裡邊有信、不放逸等,這個都要現行了。

    這就成了過失。

     「若有其識觸相應轉,必有與此俱生思等,聖所說故。

    此中應至有思現行。

    」假如這個心王跟觸相應,同時生起的話,必定有同時生起的思,思決定要現行。

    這是佛說的。

     沒有學過這個法相的,就頭痛得很,什麼遍行心所,又來個陌生的,一天到晚碰到陌生的,搞得頭痛腦脹了。

    學過《五蘊》、《百法》的就知道了,并不困難,學過《俱舍》也知道,這個思心所也是遍行的,有了心王必有它。

     「若此定中有思現行造作善心,必有信等善根現行。

    」假如有「思」現行的話,思要造作,不會不動的。

    既然造作善心,就要推動信等善根,信、不放逸、輕安等十一個善心所法都要生起來。

    「然不應許」,但是滅受想定裡邊沒有這些心所法,所以說這是個過失。

     若有欲避如前所說種種過失,及阿笈摩相違過失,由但厭離諸心法故,唯拔心法,于此定中唯立有心無有心法,此亦不然,何以故?拔彼能依令離所依不應理故。

    所依是心,能依是心法。

    所依能依,心與心法,無始生死來更互不相離。

    由此相引,是故定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若言此定及定方便,與無貪等善根相違,故于定中,善根不轉唯善心轉,此于餘處都未曾見。

    若于因時彼法相應,等流果時亦有相應,故不應理。

     第七個,「若有欲避如前所說種種過失,及阿笈摩相違過失,由但厭離諸心法故,唯拔心法,于此定中唯立有心,無有心法」。

    前面說有那麼多過失,跟經相違的過失等等,為了回避這些過失,他說這個滅受想定隻是厭離心法(這裡的心法就是指心所法),隻除心所法,心王不拔的——他還是主張要有個心。

    他說這個滅盡定,心王是有的,而心所法是沒有的。

    他想以這樣的方式回避前面的過失,也想回避跟聖教量相違的過失。

    「此亦不然,何以故?拔彼能依令離所依,不應理故。

    」這個也不對,為什麼?使能依的心所法離開它所依的心王,這個是不應理的。

     「所依是心,能依是心法。

    所依能依,心與心法,無始生死來更互不相離。

    」所依是心王,能依是心所法。

    無始劫來的生死法裡邊,心王、心所(這個心所是指遍行心所,不是指非遍行的心所)是互相不相離的,從來沒有分離過。

     「由此相引,是故定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既然不相離,決定可以推出有無貪、無嗔、無癡這些善根相應了。

    既然有善心,決定有這些善根與它相應。

     「若言此定及定方便,與無貪等善根相違,故于定中,善根不轉唯善心轉。

    」他又狡辯了,他說我在修這個定方便的時候,就是要與無貪無嗔無癡這些善根相違的,不讓它生起來的,既然修定方便的時候與它相違,那麼定中,這些善根也生不出來了,隻有心王可以生起來。

    善心生起來而善根不生。

    「此于餘處都未曾見」,這個話從來沒見過。

     「若于因時彼法相應,等流果時亦有相應,故不應理。

    」你修禅定之因的時候,心跟善心所相應,得果(等流果)的時候,善心生善定,同樣跟善心所相應,不會說因的時候相應,果的時候把善心所除掉,這是不應理的。

     又不應理有譬喻故。

    謂世尊說,諸身行滅,諸語行滅,諸意行滅。

    此中身行,謂出入息;其語行者,謂尋與伺;其意行者,謂思想等。

    如尋伺滅,語必不起;意亦如是,若意行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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