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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繪圖今古奇觀 第四十二卷 宿香亭張浩遇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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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禮。

    ”惠寂辭去。

    浩神悲意慘,度日如年,抱恨懷愁,俄經二載。

     一日,浩季父召浩語曰:“吾聞不孝,以無嗣為大。

    今汝将及當立之年,猶未納室,雖未至絕嗣,而内政亦不可缺。

    此中有孫氏者,累世仕宦,家業富盛,其女年已及笄,幼奉家訓,習知婦道,我欲與汝主婚,結親孫氏。

    今若失之,後無令族。

    ”浩素畏季父賦性剛暴,不敢抗拒,又不敢明言李氏之事,遂通媒妁,與孫氏議姻。

     擇日将成,而莺莺之父任滿方歸。

    浩不能忘舊情,乃遣惠寂密告莺曰:“浩非負心,實被季父所逼,複與孫氏結親,負心違願,痛徹心髓!”莺謂寂曰:“我知其叔父所為,我必能自成其事!”寂曰:“善為之。

    ”遂去。

     莺啟父母曰:“兒有過惡,玷辱家門,願先啟一言,然後請死。

    ”父母驚駭,詢問:“我兒何自苦如此?”莺曰:“妾自幼歲慕西鄰張浩才名,曾以此身,私許偕老。

    曾令侞母白父母,欲與浩議姻,當日尊嚴不蒙。

    今聞浩與孫氏結婚。

    棄妝此身,将歸何地?然女行已失,不可複嫁他人,此願若違,含笑自絕。

    ”父母驚謂莺曰:“我止有一女,所恨未能選擇佳婿。

     若早知,可以商議。

    今浩既已結婚,為之奈何?”莺曰:“父母許以兒歸浩,則妾自能措置。

    ”父曰:“但願親成,一切不問。

    ”莺曰:“果如是,容妾訴于官府。

    ”遂取紙作狀,更服舊妝,徑至河南府訟庭之下。

     龍圖閣待制陳公方據案治事,見一女子執狀向前。

    公停筆問曰:“何事?”莺莺斂身跪告曰:“妾誠诳妄,上渎高明,有狀上呈。

    ”公令左右取狀展視雲: 告狀妾李氏:切聞語雲:“女非媒不嫁。

    ”此雖至論,亦有未然。

    何也?昔文君心喜司馬,賈午志慕韓壽,此二女皆自私奔之名,而不受無媒之謗。

    蓋所歸得人,青史标其令德,注在篇章,使後人繼其所為,免委身于傭俗。

    妾于前歲慕西鄰張浩才名,已私許之偕老。

    言約已定,誓不變更。

    今張浩忽背前約,使妾呼天叩地,無所告投!切聞律設大法,禮順人情。

    若非判府龍圖明斷,孤寡終身何恃!為此冒恥渎尊,幸望台慈,特賜予決。

    謹狀。

     陳公讀畢,謂莺莺曰:“汝言私約已定,有何為據?”莺取懷中香羅并花箋上二詩,皆浩筆也。

    陳公命追浩至公庭,責浩與李氏既已約婚,安可再婚孫氏?浩倉卒但以叔父所逼為辭,實非本心。

    再訊莺曰:“爾意如何?”莺曰:“張浩才名,實為佳婿,使妾得之,當克勤婦道。

    實龍圖主盟之大德。

    ”陳公曰:“天生才子佳人,不當使之孤零,我今曲與汝等成之。

    ” 遂于狀尾判雲: 花下相逢,已有終身之約;中道而止,竟乖偕老之心。

    在人情既出至誠,論律文亦有所禁。

    宜從先約,可斷後婚。

     判畢謂浩曰:“吾今判合與李氏為婚。

    ”二人大喜,拜謝相公恩德,遂成夫婦,偕老百年。

    後生二子,俱擢高科。

    話名“宿香亭張浩遇莺莺”。

     當年崔氏賴張生,今日張生仗李莺。

     同是風流千古話,西廂不及宿香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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